好聲音是否屬於視聽作品著作權主體

來源:法律科普站 2.17W

根據中國的著作權法,電視節目構成視聽作品的,其著作權屬於製片人,不構成作品的,其電視節目信號可以取得著作權相關權利(版權鄰接權)的保護,該權利屬於製作、播出該電視節目的電視台。
如果該電視節目是由一個電視台和一個節目製作單位聯合制作,構成作品的可以作為合作作品由上述電視台和製作單位共同享有電視節目的著作權;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對各自創作的部分可以單獨享有著作權,但行使著作權時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體的著作權;不構成作品的,其電視節目信號的著作權相關權利(廣播電視組織權)也可以共同享有。
無論是構成視聽作品的電視節目的著作權,還是不構成作品的電視節目信號的著作權相關權利(廣播電視組織權),其權利歸屬一般與提供電視節目製作、編排模式的主體沒有關聯,有明確的協議約定的除外。
《著作權法》第三條 本法所稱的作品,是指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並能以一定形式表現的智力成果,包括: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樂、戲劇、曲藝、舞蹈、雜技藝術作品;
(四)美術、建築作品;
(五)攝影作品;
(六)視聽作品;
(七)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地圖、示意圖等圖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八)計算機軟件;
(九)符合作品特徵的其他智力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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