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誌屬於職務作品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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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地方誌屬於職務作品嗎?

地方誌屬於職務作品嗎?

國務院令公佈了《地方誌工作條例》。這一自公佈之日起施行的條例,仍維持了地方誌分為省級、設區的市級、縣級三級的規定。

同時明確,地方誌書、地方綜合年鑑為職務作品。 考慮到編纂地方誌需由地方政府組織人力、物力、財力,為了不給鄉鎮、村設定義務、增加負擔,該條例仍維持了《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地方誌編纂工作的通知》關於地方誌分為省級、設區的市級、縣級三級的規定。

由於地方誌屬於“官修”的信史,不同於個人的自由著述,條例規定:以縣級以上行政區域名稱冠名的地方誌書、地方綜合年鑑,分別由本級人民政府負責地方誌工作的機構按照規劃組織編纂,其他組織和個人不得編纂。

二、種類歸屬

1、單位作品

即根據著作權法第11條第3款的規定,由單位主持、代表單位意志創作並由單位承擔責任的作品,單位被視為作者,行使完整的著作權。

2、一般職務作品

除單位作品外,公民為完成單位工作任務而又未主要利用單位物質技術條件創作的作品,稱為一般職務作品。其著作權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在業務範圍內優先使用。作品完成兩年內,未經單位同意,作者不得許可第三人或者其他組織以與單位相同的方式使用該作品。作品完成兩年內,經單位同意,作者許可第三人以與單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作品所獲報酬,由作者與單位按約定的比例分配。作品完成兩年的期限,自作者向單位交付作品之日起計算。

3、特殊職務作品

這是指根據著作權法第16條第2款規定,主要是利用法人或其他組織的物質技術條件製作,並由法人或其他組織承擔責任的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地圖、計算機軟件等職務作品,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合同約定著作權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享有的職務作品。特殊職務作品的作者享有署名權,著作權人的其他權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享有,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給予作者獎勵。

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確定了勞動關係後,用人單位也是可以根據自身的需求要求員工創作出相關的職務作品,因為在創作職務作品時會利用和使用到企業的各項資源,所以職務作品的歸屬權也是不屬於公民所有的,同時在創作職務作品時雙方也是可以進行約定來支付一定的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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