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務作品的署名權總是歸屬於用人單位嗎?

來源:法律科普站 1.29W

一、職務作品的署名權總是歸屬於用人單位嗎?

職務作品的署名權總是歸屬於用人單位嗎?

不一定;

署名權是屬於著作權的一種,根據《著作權法》的相關規定,職務作品的著作權歸屬有兩種情況:

1. 職務作品的著作權由作者享有。

這是職務作品著作權歸屬的一般規定,例如,學校教師為教學編寫的教材,社會科學研究人員為本單位研究課題所寫的論文,記者為本報社、雜誌社撰寫的稿件,劇團創作人員為劇團編寫的劇本、曲譜等職務作品的著作權,在沒有特殊約定的情況下,屬於作品完成者個人。

在這種情況下,對作品的使用主要有以下幾種情況:

(1)單位有權在其業務範圍內優先使用。作品完成兩年內,未經單位同意,作者不得許可第三人以與單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該作品;

(2)在作品完成的兩年內,如果單位在其業務範圍內不使用,作者可以要求單位同意由第三人以與單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單位沒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

(3)在作品完成的兩年內,經單位同意,作者許可第三人以與單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作品所獲得的報酬,由作者與單位按約定的比例分配;

(4)作品完成兩年後,單位可以在其業務範圍內繼續使用。

作品完成兩年的期限,自作者向單位交付作品之日起計算。

2. 在下列情況下的職務作品,除署名權外,其他著作權由單位享有:

(1)主要是利用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創作,並由單位承擔責任的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地圖、計算機軟件等職務作品;

(2)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著作權由單位享有的職務作品;

(3)由作者與其所在單位以合同約定著作權由單位享有的職務作品。

上述情況下的職務作品,著作權中的署名權由完成作品的作者享有,其他權利由單位享有。

但是不論是以上哪種情況,職務作品的署名權都是歸作者所有的。

二、職務作品與法人作品的區別在哪裏?

職務作品是機關、社會單位、企業、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為完成該單位的工作任務所創作的作品。《著作權法》第十六條規定:“公民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工作任務所創作的作品是職務作品”。

法人作品是由法人或非法人單位主持,代表法人或非法人單位意志創作,並由法人或非法人單位承擔責任的作品,法人或者非法人單位視為作者。

職務作品是相對於創作人在非工作狀態下完成的作品而言的。職務作品的所有權一般屬於法人。

法人作品是相對於個人作品而言的,申請人為法人的是法人作品,申請人是個人的是個人作品。其實所有的作品都是由人來完成的,只是對創作的條件進行分析,並對權利的歸屬進行約定,從而有了職務作品和非職務作品,法人作品和個人作品之分。

綜合上面所説的,職務作品對於個人和用人單位來説是特別重要的,我國法律也專門給出了相關的規定,職務作品在不同的情況下署名權就會不一樣,所以,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在進行協商的時候就一定要按照法律規定的流程來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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