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務發明未支付報酬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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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職務發明未支付報酬怎麼辦?

職務發明未支付報酬怎麼辦

1、照相關法律規定,第七十八條:被授予專利權的單位未與發明人、設計人約定也未在其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中規定專利法第十六條規定的報酬的方式和數額的,在專利權有效期限內,實施發明創造專利後,每年應當從實施該項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的營業利潤中提取不低於2%或者從實施該項外觀設計專利的營業利潤中提取不低於0.2%,作為報酬給予發明人或者設計人,或者參照上述比例,給予發明人或者設計人一次性報酬;

2、授予專利權的單位許可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實施其專利的,應當從收取的使用費中提取不低於10%,作為報酬給予發明人或者設計人。如果你的發明已經獲得授權,但公司沒有給你任何獎勵,你可以公司先進行協商,商量具體的獎勵金額或獎勵內容,如果協商不成,可以尋求地方知識產權局或法院進行協調處理。

二、《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七十六條規定,

1、獎金應當自專利權公告之日起3個月內發給發明人或者設計人。因此如果在專利權公告之日起3個月屆滿後,單位仍沒有支付獎金,則應當推定職務發明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啟動其追索獎金的訴訟時效

2、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七十八條規定,被授予專利權的單位在專利有效期限內,實施發明創造專利後,每年應當從實施發明的營業利潤中提取一定的比例,作為報酬支付給發明人。因此如果在發明實施後滿一年的情況下單位並沒有支付當年應付的報酬,則應啟動追索報酬的訴訟時效。

3、是職務發明獎勵報酬糾紛的特殊性在於,發明人與單位之間通常存在勞動關係,這一具有依附性質的法律關係導致了發明人在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向單位主張權利的過程中存在顧慮。

4、因此,在時效認定方面也應當充分考慮發明人獎勵報酬糾紛本身的特殊性,否則《專利法》、《專利法實施細則》所欲實現的獎勵發明人、提高職務發明人的積極性、鼓勵發明創造、促進科學進步和創新等立法目的將難以實現。

對此,在訴訟時效的問題上應當做靈活處理。即可以依據案情,針對單位在發明人離職前應當向其支付的獎勵報酬而實際上未支付的,以離職之日為訴訟時效的起算點。 而追索在勞動人事關係終止後單位應當支付獎勵報酬的,訴訟時效的計算則按照上述區分進行。

綜上所述,專利法實施細則,本着鼓勵發明、創新的原則,對職務發明報酬的訴訟時效,規定以離職作為訴訟起點,如果發明實施一年,單位沒有支付報酬,可以依法提出訴訟請求,單位實施發明人專利的,應當從費用中支付10%的報酬,沒有支付的,可以向當地知識產權局提出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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