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法律後果

來源:法律科普站 1.29W

勞動者提供勞動給用人單位,給用人單位創造了財富,那麼用人單位就得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定時定額支付勞動報酬,但實踐中有些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那麼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法律後果是什麼?對於這個問題,本站小編在下文與大家淺析一下。

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法律後果

一、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法律後果

1、責令改正+賠償金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之規定,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50%以上100%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勞動者若要獲得此種權利保障,可以向勞動行政部門尋求權利救濟。

2、合同解除+經濟補償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之規定,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並且在這種情況下,用人單位需要按照法定標準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若要獲得此種權利保障,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和人民法院尋求權利救濟。

此外,根據《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條之規定,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

二、關於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法條及解讀

第八十五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本條是關於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或者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或者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以及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勞動合同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法律責任的規定。

本條規定了用人單位的四種違法行為

一是,用人單位沒有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是,用人單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勞動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國家實行最低工資保障制度。最低工資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報國務院備案。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三是,用人單位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勞動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1)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150%的工資報酬;(2)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200%的工資報酬;(3)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300%的工資報酬。

四是,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勞動合同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了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六種情形。對於發生《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情形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否則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勞動者發現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行為,一定要懂得運用法律手段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要催促用人單位把為發的工資補齊,符合法定補償情節,一定要請求補償。若不會計算補償工資或遇到其他問題,小編建議去本站網站找專業律師服務,這是很有幫助的。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