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員工自離工資怎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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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因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員工自離工資怎處理?

因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員工自離工資怎處理?

1、因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員工自離工資規定具體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五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迫使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和經濟補償,並可支付賠償金:

(1)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2)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3)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4)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

(5)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2、單位必須要按照約定支付工資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七條:工資必須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日期支付。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則應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資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實行周、日、小時工資制的可按周、日、小時支付工資。

二、 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發放職員可以單方面解除勞動關係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公民被某單位聘用之後,需要服從單位的管理,而單位需要履行定期、足額給職員發放工資的義務,此工資不能低於當地的最低工資,否則單位的行為就違法了。此類違法現象出現之後,職員可以選擇投訴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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