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務發明專利權的歸屬問題如何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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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職務發明專利權的歸屬問題如何解決?

職務發明專利權的歸屬問題如何解決?

職務發明專利權的歸屬問題可以協商或者起訴解決,對於沒有約定的情形下,職務發明的專利權歸屬規定是由單位享有專利權。

《專利法》第6條規定:“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或者主要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為職務發明創造。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該單位,申請被批准後,該單位為專利權人。非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申請被批准後,該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為專利權人。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單位與發明人或者設計人訂有合同的,對申請專利的權利和專利權的歸屬做出約定的,從其約定。”

此條款明確了非職務發明創造的專利申請權和專利權歸發明人或設計人自己,職務發明創造的專利申請權和專利權歸單位。對於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職務發明,單位與發明人或者設計人有約定的,從約定。因此,要明確專利申請權和專利權的歸屬問題,首先就必須明確其發明創造是否為職務發明。

二、職務發明的署名權屬於誰?

1、署名權屬於發明人或者設計人有權在專利文件中寫明自己是發明人或者設計人。

2、專利權人有權在其專利產品或者該產品的包裝上表明專利標識。

3、署名權是一項具有嚴格人身屬性的人身權,不能轉讓,不能繼承,任何單位和個人也無權決定讓不具備署名權的人署名。

三、職務發明專利有關獎金的規定。

1、有關獎金的規定

被授予專利權的國有企業事業單位應當自專利權公告之日起3個月內發給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獎金。一項發明專利的獎金最低不少於2000元;一項實用新型專利或者外觀設計專利的獎金最低不少於500元。給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的獎金,企業可以計入成本,事業單位可以從事業費中列支。

2、有關報酬的規定

被授予專利權的國有企業事業單位在專利權有效期限內,實施發明創造專利後,每年應當從實施該項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所得利潤納税後提取不低於2%或者從實施該項外觀設計專利所得利潤納税後提取不低於0.2%,作為報酬支付發明人或者設計人;或者參照上述比例,發給發明人或者設計人一次性報酬。

職務發明與職員作品還是存在着差異的,前者的專利權屬於單位,但是後者是否歸屬於單位所有,主要是需要看創作過程之中,是否利用了單位的物質資源,或者該作品是否是基於工作的原因才創作出來的,若不是,此時就可以被認定為是職員個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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