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職務發明專利申請權歸屬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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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確定職務發明專利申請權歸屬誰?

確定職務發明專利申請權歸屬誰?

確定職務發明專利申請權歸屬用人單位因為一般情況下勞動者所進行的這樣的一種職務方面的發明都是依照用人單位的指示來進行的,所以它這個歸屬權的話,還是應當是屬於用人單位所擁有,在這種情況之下,勞動者可以享受相關的報酬。職務發明專利申請權屬於單位,我國《專利法》第六條規定:“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為職務發明創造。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該單位;申請被批准後,該單位為專利權人。

非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申請被批准後,該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為專利權人。

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單位與發明人或者設計人訂有合同,對申請專利的權利和專利權的歸屬作出約定的,從其約定。

《專利法》第六條所稱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所完成的職務發明創造,是指:

(1)在本職工作中做出的發明創造;

(2)履行本單位交付的本職工作之外的任務所做出的發明創造;

(3) 退休、調離原單位後或者勞動、人事關係終止後1年內作出的,與其在原單位承擔的本職工作或者原單位分配的任務有關的發明創造。

《專利法》第六條所稱本單位,包括臨時工作單位;《專利法》第六條所稱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是指本單位的資金、設備、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對外公開的技術資料等。

二、依《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及其實話細則的規定,專利權歸下列人所有:

1、職務發明創造的專利申請權和專利權人為單位;

2、非職務發明創造的專利申請權和專利權人為個人;

3、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其專利申請權和專利權人依其合同約定決定;

4、兩個以上單位或者個人合作完成的發明創造,除各方在協議中約定的以外,其專利申請權和專利權人屬於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單位或者個人;

5、一個單位或者個人接受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委託完成的發明創造,除委託書中有約定的外,其專利申請權和專利權人屬於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單位或者個人;

6、兩個以上的申請人分別就同樣的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專利權授予最先申請的人。或者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規定:“兩個以上的申請人在同一日分別就同樣的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應在收到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的通知後自行協商確定申請人。

在我們國家是存在着一些具體的發明的這種發明專利的話,它擁有一個專有的保護權利,當然是需要看一下它主體是歸屬於誰的,比如説在我們國家如果單位內部利用一些方便來從事的一些發明創造的話,應當是屬於用人單位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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