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工業局長(經理、廠長)離任經濟責任審計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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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工業局長(經理、廠長)離任經濟責任審計辦法

煤炭工業局長(經理、廠長)離任經濟責任審計辦法

根據中央、國務院《關於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廠長工作條例》第十條關於“廠長離任前,企業主管機關(或會同幹部管理機關)可提請審計機關對廠長進行經濟責任審計評議”的規定和審計署關於對部直屬企業廠長離任經濟責任審計,除一部分由審計機關直接進行審計外,主要由上級內部審計機構進行的精神,並結合煤炭工業的具體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頒佈單位:煤炭工業部(已變更)

文       號:暫無信息

頒佈時間:1987-01-07

實施時間:1987-01-07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部門規章

第一條 根據中央、國務院《關於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廠長工作條例》第十條關於“廠長離任前,企業主管機關(或會同幹部管理機關)可提請審計機關對廠長進行經濟責任審計評議”的規定和審計署關於對部直屬企業廠長離任經濟責任審計,除一部分由審計機關直接進行審計外,主要由上級內部審計機構進行的精神,並結合煤炭工業的具體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審計的對象是煤炭工業已實行廠長負責制企業的局長(經理、廠長),任職期滿或中途調動均按本辦法進行審計;在特殊情況下如上級主管部門認為有必要通過審計瞭解局長業績,也可按本辦法進行審計。

第三條 審計的目的是為了有利於經濟體制改革的順利進行,促進局長任職目標責任制或總承包任務的貫徹實施,考核任職期間生產經營管理上的主要業績和應承擔的經濟責任,作出實事求是、客觀公正的審計評議,作為幹部晉升、任免、調動的考核依據之一,完善企業主要領導工作交接制度。

第四條 審計的權限:按照企業管理的隸屬關係和幹部管理權限,採取上級主管單位對所屬企業進行審計的辦法;部直管礦務局和年產千萬噸以上的礦務局的局長、部直屬施工企業的經理和直屬煤礦機械廠的廠長(均不含副職)由煤炭部進行審計;省局(公司)管理千萬噸以下的礦務局授權各省煤管局(公司)進行審計。非部屬的礦務局由各省煤炭廳按本辦法結合各省規定辦理。

第五條 審計的主要內容

1.企業的產量、投資、利潤(虧損)、安全、效率等主要經濟技術指標是否達到任期目標或總承包指標;技術政策執行如何,採掘比例是否正常。

2.企業會計報表,財務決算和經濟效益是否真實、正確、合規、合法;有無虛盈潛虧,弄虛作假等問題。

3.企業執行國家財經政策,法令、制度情況,有無損公肥私,揮霍浪費,謀取私利等嚴重違反財經法紀的問題。

4.國家財產完整情況。主要財產和物資的保管、使用、調撥、增減是否合規,有無嚴重積壓、浪費、損壞、丟失等問題。

5.主要財務收支是否合規,是否依照規定繳納税、利和其他應上繳款項,有無大量欠帳、壞帳和重大經濟遺留問題。

6.專用基金的提取、使用是否合規,有無不按計劃、違反基金使用範圍的情況。

第六條 審計的程序:局長(經理、廠長)在確定調離時,由其上級主管單位的幹部部門,向同級審計部門提出幹部調離審計要求,共同研究提出主要審計意見,報經領導批准後,在半個月內由審計部門牽頭組織有關部門人員會同離任人員所在單位的審計部門共同進行就地審計,在一個月以內將審計出的主要成績和問題提出“審計評議書”(格式附後),與當事人交換意見後,送交主管單位的領導,作為局長(經理、廠長)調離、任免的考核依據。

第七條 審計的方法:可根據具體情況採用調查研究、現場考察、查閲帳目、核實數據或與任期前的各項資料分析對比等方法進行。根據煤礦生產的特點,既要看任期內各項經濟技術指標的完成情況,也要看煤礦生產的基礎工作做得如何。整個審計過程要堅持實事求是,如實反映情況的原則。

第八條 當事人對《審計評議書》如有異議,可在十五日內提出書面報告向上級主管單位申述。

第九條 經審計查證核實當事人在任期間勇於開拓,經營成果顯著的應給予獎評。如有以權謀私、弄虛作假、違法亂紀等嚴重問題時,應提請有關部門查處,如有觸犯刑律的應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條 參加審計的人員必須秉公辦事,堅持原則,客觀公正,如發現徇私舞弊等現象,應追究責任,造成嚴重後果的應由有關部門查處。

第十一條 礦務局(公司)所屬的礦長(廠長、工程處長,不含副職)離任時也可參照本辦法進行經濟責任審計,審計的權限,按礦、廠長的幹部管理權限規定辦理。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頒佈之日起在實行廠長負責制的企業實行,各煤管局(公司)和礦務局可以結合實際情況擬定具體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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