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工業部關於煤炭企業資產保值增值審計實施辦法
煤炭工業部關於煤炭企業資產保值增值審計實施辦法
為規範對煤炭企業(以下簡稱企業)資產保值增值的審計監督工作,提高審計質量,根據國務院發佈的《國有企業財產監督管理條例》、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發佈的《國有資產保值增值考核試行辦法》的有關規定和煤炭工業部發布的《煤炭行業內部審計工作暫行規定》第十四條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頒佈單位:煤炭工業部(已變更)
文 號:煤審綜字[1998]第54號
頒佈時間:1998-02-13
實施時間:1998-02-13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部門規章
第一條 為規範對煤炭企業(以下簡稱企業)資產保值增值的審計監督工作,提高審計質量,根據國務院發佈的《國有企業財產監督管理條例》、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發佈的《國有資產保值增值考核試行辦法》的有關規定和煤炭工業部發布的《煤炭行業內部審計工作暫行規定》第十四條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企業,是指國有獨資、國有資產佔控股地位或主導地位的煤炭企業。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企業資產,即淨資產,是指企業所有者對企業以各種形式的投資以及投資收益形成的或者經依法認定取得的企業所有者權益,具體包括資本金、資本公積金、盈餘公積金和未分配利潤等。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的企業資產保值,是指企業在報告期內的期末企業所有者權益等於期初企業所有者權益。
第五條 本辦法所稱的企業資產增值,是指企業在報告期內的期末企業所有者權益大於期初企業所有者權益。
第六條 企業資產保值增值審計,是指在審查企業資產、負債真實性、合法性的基礎上,確認企業資產保值增值指標的真實性和企業或企業經營者的經濟責任。其目的是保證企業資產安全、完整和不斷增值,促進企業加強經營管理,提高資產的運營效益。
第七條 企業資產保值增值審計應當就企業資產、負債、損益的真實性,對下列內容進行審查:
(一)企業資產負債是否真實、合法;
(二)企業存在的資產是否有使用價值;
(三)企業各項資產計價、核算是否正確;
(四)是否能證明資產歸該企業所有;
(五)企業各項負債計算列示是否正確,帳户是否真實,外幣債務匯率運用是否正確;
(六)企業收入、成本費用支出是否真實、合法;
(七)企業應上交國家税款是否足額計列;
(八)企業利潤及利潤分配是否正確,反映各方利益是否得當。
第八條 在審查確定企業報告期資產保值增值指標時,應對審計中查出的下列事項進行調整:
(一)應計入當期損益的各種收入或成本費用;
(二)應計入當期損益的財產盤盈、盤虧損失;
(三)應計入當期損益的壞帳損失;
(四)應計入當期損益或應由在建工程列支的借款利息;
(五)多攤少攤“待攤費用”、“遞延資產”等費用;
(六)少提或多提的固定資產折舊;
(七)違反規定提取的預提費用;
(八)應計入資本金、資本公積金的各種基金或資金;
(九)其他影響企業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增減的事項。
第九條 在審查確定企業報告期內資產保值增值指標時,應對以下項目進行分析調整:
(一)長期投資中的潛在損失;
(二)煤炭生產企業“井巷費和維簡費”的超支或結餘額;
(三)三年未收回應收款項中的或有損失;
(四)其他潛在盈虧。
第十條 確認企業資產狀況時,應按照本辦法第八條、第九條的規定,對企業報表所有者權益進行相應調整。其計算公式是:
企業期末(期初)實際所有者權益=報表期末(期初)所有者權益額+-審計查出問題調整額+-審計查出問題分析調整額
第十一條 在審查確定企業報告期內資產保值增值指標時,應扣除以下不可比因素的影響:
(一)因企業所有者增加對企業的各種投資而增加的資本金;
(二)國有獨資企業因國家增加專項撥款和各種建設基金而增加的資本公積金;
(三)國有獨資企業由於國家對企業實行先徵税後返還辦法而增加的資本金或資本公積金;
(四)企業按國家規定進行資產重估、評估而增加或減少的資本公積金;
(五)企業按國家規定進行清產核資而增加或減少的資本公積金;
(六)企業接收捐贈而增加的資本公積金;
(七)政府有關部門確認的其他增加或減少企業所有者權益的因素。
第十二條 對企業資產保值增值的審計,一般以會計年度或經營者的責任期確定審計時限。
第十三條 對企業資產保值增值審計暫不考慮貨幣的時間價值和物價變動指數。
第十四條 煤炭內部審計機構對企業資產保值增值的審計,應在計算企業資產保值增值率的基礎上,全面分析評價企業運營效率,確認企業或企業經營者的責任。
第十五條 確認企業資產保值增值狀況和企業資產運營效益應按照下列公式計算:
(一)企業資產保值增值指標
1、企業資產保值增值額:用於反映報告期企業淨資產增加額。計算公式是:
企業資產保值(增值)額=(調整後的報表期末所有者權益總額-不可比因素影響額)-調整後的報表期初所有者權益總額
2、資產保值增值率:主要反映投資者投入企業資本的完整性和保全性。計算公式是:
調整後的期末所有者權益總額-不可比因素影響額
資產保值增值率=----------------------×100%
調整後的期初所有者權益總額
資產保值增值率=100%,為資產保值;資產保值增值率大於100%,為資本增值。
(二)資產運營效率指標
1、總資產收益率:指企業運用總資產獲得收益的能力。計算公式是:
淨利潤
總資本收益率=-----×100%
企業總資產
2、淨資產收益率:指企業運用淨資產獲得收益的能力。計算公式是:
淨利潤
淨資產收益率=-----×100%
企業淨資產
3、成本費用利潤率:指企業成本費用與獲得利潤的比率。計算公式是:
利潤總額
成本費用利潤率=------×100%
成本費用總額
第十六條 煤炭內部審計機構對企業資產保值增值的審計,應按照審計程序進行。對審計中查出的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企業規章的問題,應當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企業規章的規定和授權,提出處理、處罰意見或建議。
第十七條 對非國有獨資企業的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的審計,應按本辦法第八條、第九條的規定,在分別對“所有者權益”中的“實收資本”、“資本公積”、“盈餘公積”、“未分配利潤”項目進行相應調整的基礎上,按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發佈的《國有資產保值增值考核試行辦法》第二條、第六條、第十二條規定辦理。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