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電力部廠長任期經濟責任審計暫行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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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電力部廠長任期經濟責任審計暫行辦法

水利電力部廠長任期經濟責任審計暫行辦法

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頒發的《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廠長工作條例》和審計署《關於開展廠長離任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幾個問題的通知》的規定,結合水利電力企業的具體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頒佈單位:水利電力部(已變更)

文       號:[87]水電審計字第12號

頒佈時間:1987-12-31

實施時間:1987-12-31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部門規章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頒發的《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廠長工作條例》和審計署《關於開展廠長離任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幾個問題的通知》的規定,結合水利電力企業的具體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實行廠長、局長、經理(以下統稱廠長)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包括任期終結和任期期中審計),在於促進廠長負責制的落實,保證《廠長條例》的貫徹執行,促進企業實行現代化科學管理,不斷提高經濟效益,使企業在國家法規允許的範圍內,得到長期穩定的發展,保證經濟體制改革的順利進行和企業的社會主義發展方向。

第三條 實行廠長任期經濟責任審計總的原則是:實事求是,客觀公正,肯定成績,查清問題,找出原因,明確責任,提出建議,促進改革。

第四條 廠長任期經濟責任審計的任務是:核實廠長在任期內的經濟目標完成情況,評議廠長的生產經營業績和國家財經法規的執行情況,考查廠長貫徹執行國家方針政策情況及其決策能力,為領導全面考核廠長提供依據,使廠長的更替交接制度進一步完善。同時要幫助廠長改善管理,挖掘潛力,提高效益,更好地完成任期經濟責任目標。

第二章 審計對象和組織分工

第五條 各電管局、省(市、自治區)電力局(公司)、各流域機構、丹江口水利樞紐管理局、物資局等所屬企業實行“廠長負責制”的廠長、局長、經理,均屬審計對象。

水電工程局分局(公司、處)、火電和送變電施工企業、各物資管理處、科研、設計、學校等實行經濟責任承包的單位,由各主管機構結合各自的特點,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六條 廠長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包括:任期期中、屆滿、調離、晉升、免職(含離、退休)、辭職。

第七條 堅持“先審後離”的原則。廠長調離以前,都必須經過審計評議。應審計而未經過審計評議的,一般不得辦理調離手續。

第八條 廠長任期經濟責任審計組織分工的原則是:按幹部管理權限劃分,“誰任命誰審計”,即被審計的廠長是屬於哪一級管理的幹部,就由那一級組織審計。部(含審計分局)和各電管局的審計部門根據領導委派可直接組織審計。

第九條 廠長任期經濟責任審計,每年由幹部部門會同審計部門研究提出被審計廠長名單,經領導核准後,納入年度審計計劃,並分別報部、所在地區審計分局和電管局。

根據工作需要,對未納入審計工作計劃的臨時審計,由單位領導直接委派審計部門進行。

廠長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可以和財務收支審計、年終會計決算審計結合進行。

第十條 廠長任期經濟責任審計由審計部門組織實施,審計部門應提出由有關部門參加的人員名單,組成審計組,報主管領導批准後,即下達審計通知書,並按照規定的審計程序進行審計。從實施審計的日期算起,一般應在一個半月之內作出審計決定。

第十一條 廠長任期經濟責任審計的程序按《水利電力部審計工作暫行規定》辦理。

第十二條 在審計組進入現場以前,廠長應組織本廠有關部門做好各項準備工作,提出任期目標工作情況報告和各種有關數據資料(離任的廠長要對財產資金進行清點造冊),從各方面給審計組以積極有效的配合。

第三章 審計範圍和內容

第十三條 廠長任期經濟責任審計的範圍限於經濟方面,其主要內容是:

一、任期內經濟目標完成情況及其數值的真實性,為完成經濟目標而在生產經營管理過程中所採取的決策、措施的正確性和有效性。經濟目標以廠長與主管單位簽定的經濟目標合同為主,沒有簽定經濟目標合同則以下達的年度計劃指標為主。

根據各企業的特點,經濟技術指標可從以下各項指標中選擇確定:產值、產量、質量、利潤、成本(費用)、資金週轉率、主要材料消耗、勞動生產率、事故率、廠用電率、線損率、煤耗、技術改造等。

二、遵紀守法情況。主要是企業在經營管理和財務收支活動中,對國家經濟政策、財經法規的貫徹執行情況和有無不正之風。以權謀私、營私舞弊、弄虛作假等問題。

三、財產資金及其使用管理情況。主要是財產獎金是否真實,管理和使用是否合規、經濟有效,有無因失職、瀆職造成嚴重損失浪費的情況。

四、廠內各級經濟責任制和內控制度的建立及其執行情況。

五、企業自我發展能力。主要是企業產品、市場、技術、人才的開發、改造、培訓的長期規劃發展目標及其可行性,現代化管理方法的應用,企業有無短期行為以及自有資金的使用方向和有無“分光吃淨”的問題。

六、針對企業的具體情況,認為需要審計的其他內容。

第十四條 認真取證,劃清責任。對審計中發現的問題,特別是重大問題,必須取得可靠證據。廠長作為企業法人的代表,應對完不成經濟目標和企業在生產經營管理過程中出現的問題負全部責任。但屬於分級負責的問題,應根據具體情況加以分析,以確定廠長的直接責任或間接責任。

第四章 審計報告

第十五條 審計工作結束後,即編寫審計報告。報告的內容包括以下幾個部分:

1.基本情況

2.主要成績

3.存在問題

4.審計意見

5.對廠長的評議

審計報告要簡短、清晰;對廠長的評議要準確、恰當。

第十六條 審計報告應和廠長見面,連同廠長簽署的意見,一併報主管領導,抄送幹部部門。

第十七條 審計報告經主管領導審定後,對財務問題的處理,按有關規定,單獨下達審計決定。對違反黨紀、政紀和觸犯刑律的責任人,分別交由有關部門處理。

第十八條 審計報告、審計決定,應報送部審計局、部所在地區審計分局、電管局,抄送所在省(直轄市、自治區)審計機關各一份。上級單位如認為對問題處理不當或被審計廠長要求複審時,按《水利電力部審計工作暫行規定》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辦理。

第十九條 各級審計部門應單獨建立廠長任期經濟責任審計檔案,並按有關規定進行管理。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條 本辦法的執行情況由部所在地區審計分局進行監督,部審計局負責考核。

第二十一條 各單位可根據本辦法的規定製定實施細則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水利電力部審計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頒發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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