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工業企業局(廠)長離任經濟責任審計暫行辦法
石油工業企業局(廠)長離任經濟責任審計暫行辦法
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頒發的《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廠長工作條例》規定和審計署《關於開展廠長離任經濟責任審計工作幾個問題的通知》要求,結合我部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頒佈單位:石油工業部(已變更)
文 號:暫無信息
頒佈時間:1987-11-24
實施時間:1987-11-24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部門規範性文件
一、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頒發的《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廠長工作條例》規定和審計署《關於開展廠長離任經濟責任審計工作幾個問題的通知》要求,結合我部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二、開展對局(廠)長離任經濟責任審計的目的,在於促進局(廠)長負責制的落實,監督局(廠)長權利和責任的履行,保證經濟體制改革的順利進行,完善企業主要領導人員的工作交接制度,為合理選配幹部提供依據。
三、局(廠)長離任經濟責任審計工作,只在已推行局(廠)長負責制的單位實行。
四、局(廠)長離任包括任期屆滿、免職、撤職、辭職及其它原因調離崗位。
五、局(廠)長離任經濟責任審計,按照幹部管理權限分級進行。石油工業部任命的局(廠)長離任(調職)時,由部審計司組織審計評議;企業在任命的廠(處)長離任(調職)時,由企業的審計處(科)組織審計評議。
六、局(廠)長離任經濟責任審計的主要內容:
1.主要生產任務及經濟技術指標完成情況(以部下達的考核指標為主);油田是否按照部確定的開採速度進行開採,儲採比是否符合部要求的指標,有無為了短期目標和利益,不顧長遠利益,拼設備,拼資源,分光吃淨,給企業今後發展造成困難的短期行為。
2.地質勘探和基本建設任務完成情況及投資使用的合規性、效益性(以部下達的考核指標為主)。勘探開發投資是否專款專用,有無亂擠亂攤勘探成本的問題。
3.財務收支是否合理合法,企業成本、利税是否真實,財政上交是否足額及時,專用基金的提取和使用是否符合規定,國家財產是否完整。
4.是否認真執行和嚴格遵守國家各項經濟法規,有無以權謀私、營私舞弊、嚴重違反財經法紀的行為,有無因官僚主義或玩忽職守造成嚴重損失浪費。
5.橫向經濟聯合中的投資方向、投資效益分配有無違反現行規定的情況;購銷、科技合同執行情況;第三產業和對外勞務承包的勞務收入是否按有關規定辦理。
6.經濟改革成效如何。
7.其它需要審計的內容。
七、局(廠)長離任經濟責任審計的程序:
1.局(廠)長任期屆滿或離任、調職,在其正式離崗之前,由上級機關或同級幹部管理部門提交審計委託書,通知審計部門。
2.審計部門接到審計委託書後,按照審計程序實施審評,二十天內(最遲不超過三十天)應完成審計評議初稿。
3.將審計評議初稿交當事人徵徇意見。
4.修改審計評議初稿,填寫《審計評議書》,經當事人簽署意見後,正式報送委託單位。
5.當事人對《審計評議書》如有異議,應在十日內向委託審計單位或主管領導提出複審申請。複審應由重新組成的審計組進行。重大問題的複審,可報請上級審計部門進行。
八、局(廠)長離任經濟責任審計涉及面廣,審計部門接受任務後,要由得力的審計人員組成審計組,進行此項工作。
九、局(廠)長離任經濟責任審計的方法:
1.採用就地審計的方式,主要是查閲會計、統計、經濟責任書以及其它有關資料,進行綜合分析和對比。
2.實地考察。
3.召開職工代表座談會進行座談。
4.找本人和有關人員瞭解。
十、《審計評議書》應緊緊圍繞審計內容認真填寫。所作評議要符合客觀公正的原則,注意分清主流與支流、改革失誤與鑽改革空子、直接責任與間接責任、前任與現任、主觀與客觀的界限。對成績突出的,建議有關部門給予表彰或嘉獎;對審計出的問題,要提出整改意見。對有以權謀私、弄虛作假、違法亂紀等嚴重問題的,應提請有關部門查處,觸犯刑律的,應提交司法機關審理。
十一、審計二級單位廠(處)長的內容和方法,可參照以上辦法由企業自行擬定。
十二、本辦法適用於實行局(廠)長任期目標責任制的單位,對局(廠)長實行任期終結審計。
十三、本辦法由石油工業部審計司負責解釋。
十四、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