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檔案進館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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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檔案進館辦法

交通檔案進館辦法

交通檔案進館辦法中涉及了交通檔案進館的範圍、綜合性文件、設計文件、施工文件、竣工圖、工程竣工驗收文件材料、救助打撈檔案進館範圍等具體內容。

頒佈單位:交通部(已撤銷)

文       號:交辦發[2007]436號

頒佈時間:2007-08-21

實施時間:2007-08-21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部門規範性文件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交通檔案信息資源建設,促進交通檔案信息資源的開發和有效利用,更好地為交通建設和發展服務,根據國家檔案局《各級國家檔案館收集檔案範圍的規定》和交通部、國家檔案局《交通檔案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結合交通檔案管理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交通檔案收集進館的指導思想:維護交通檔案歷史真實面貌,根據交通事業的發展,有重點地收集反映交通事業發展基本概況的交通檔案進館,建立內容豐富、結構合理的交通專業檔案館藏體系,為交通建設和發展服務。 第三條 凡在交通重點基礎設施建設及改(擴)建、科學研究及交通安全監督和保障工作中直接形成的,記錄和反映交通事業基本面貌,對經濟建設、科學研究和歷史研究具有長遠利用價值的各類重要交通檔案,應按規定向交通部檔案館移交。

第二章 交通檔案進館的範圍

第四條 凡列入國家公路建設國道主幹線,《國家高速公路網規劃》,深水特大型橋樑等建設項目;地理位置重要、吞吐量較大、對經濟發展影響較大、並具有重大戰略作用的沿海主樞紐港口和地區性重要港口等建設項目;列入“一縱兩橫兩網”骨幹航道建設的工程項目;其他具有歷史開創性、能代表同期國內先進技術、工藝水平,具有戰備特殊性,地理位置、地質結構複雜而重要的建設項目;獲得國家科學技術進步獎、全國交通行業學會科學技術獎,在國內外具有重要影響的、科技含量高並在交通領域取得重大成效的交通科研項目及科技成果項目;重要的水上安全監督管理及救助打撈設施、設備、重大海事事故處理、重要救助打撈、船舶檢驗工作中產生的重要科技檔案,以及反映交通建設發展的重要歷史資料均應移交交通部檔案館保存。 具體範圍分為:公路工程、港口工程、內河航運工程(航運樞紐工程、航道整治工程)、航標工程、科學研究、船舶檢驗、水上安全監督管理、救助打撈8類。 第五條 公路工程檔案進館範圍包括:綜合性文件、設計文件、施工文件、竣工圖及工程竣工驗收文件材料。 綜合性文件具體內容: (一)建設依據及上級有關批文; (二)用地申報及批文中的建設用地規劃部門許可及紅線圖; (三)工程位置圖; (四)主要工程項目設計、竣工數量對照表; (五)重要聲像資料及電子版目錄。 設計文件具體內容: (一)總説明書; (二)總體設計。 施工文件具體內容: (一)具有代表性的路線、特大橋、大橋、特長隧道及長隧道經審查批准的施工組織設計方案; (二)重要科研、新工藝運用文件材料; (三)重大工程事故處理報告。 竣工圖具體內容: (一)竣工工程平面縮圖; (二)路線平、縱斷面圖; (三)特大橋表及特大橋平面圖; (四)大橋表及大橋平面圖; (五)特長隧道表及平面圖; (六)長隧道表及平面圖; (七)互通立體交叉一覽表; (八)主要交通工程平面佈置總圖; (九)安全設施一覽表; (十)監控系統一覽表。 工程竣工驗收文件材料具體內容: (一)工程總結報告; (二)竣工驗收文件。 第六條 港口工程檔案進館範圍包括:綜合性文件、設計文件、施工文件、竣工圖及工程竣工驗收文件材料。 綜合性文件具體內容: (一)建設依據及上級有關批文; (二)用地申報及批文中的建設用地規劃部門許可及紅線圖; (三)重要聲像資料及電子版目錄。 設計文件具體內容: 設計説明書。 施工文件具體內容: (一)經審批的水工主體工程施工組織設計方案; (二)重要的科研、新工藝運用的審批、研究成果及結論性文件; (三)重大事故處理報告。 竣工圖具體內容: (一)港區形勢圖; (二)港區總平面佈置圖; (三)港池、航道疏浚圖; (四)具有代表性的地質剖面圖,巖面等高線設計文件; (五)工藝流程圖; (六)裝卸工藝平面佈置圖; (七)水工建築平面佈置圖; (八)水工建築物立面和剖面圖; (九)綜合管網線竣工總平面佈置圖; (十)重要或先進機械設備説明及技術參數。 工程竣工驗收文件材料具體內容: (一)工程總結報告; (二)竣工驗收文件。 第七條 內河航運工程(航運樞紐工程、航道整治工程)檔案進館範圍包括:綜合性文件、設計文件、施工文件、竣工圖、工程竣工驗收文件材料。 綜合性文件具體內容: (一)建設依據及上級有關批文; (二)用地申報及批文中的建設用地規劃部門意見、用地範圍圖; (三)重要聲像資料及電子版目錄。 設計文件具體內容: 設計説明書。 施工文件具體內容: (一)經審查的施工組織設計方案; (二)重要科研新工藝運用文件材料; (三)重大質量事故處理報告。 竣工圖具體內容: (一)航運樞紐工程。 1.樞紐總體佈置圖; 2.樞紐建築物一覽表; 3.庫區工程佈置示意圖; 4.庫區航道竣工圖(參照“航道整治工程”); 5.擋水建築物總佈置圖(平面、立面、剖面); 6.工作閘門、檢修閘門總圖; 7.啟閉機佈置圖; 8.船閘(升船機)總體佈置圖; 9.船閘(升船機)位置平面圖; 10.船閘(升船機)平面、剖面圖、上、下游立面圖; 11.上、下游船閘、閥門佈置圖; 12.與上述竣工圖有關的設計變更文件。 (二)航道整治工程。 1.整治工程平面總體及主要單項(或單位)工程佈置圖; 2.整治建築物縱、橫斷面圖; 3.護岸段典型斷面結構圖; 4.疏浚工程縱、橫斷面圖; 5.炸礁工程縱、橫斷面圖; 6.與上述竣工圖有關的設計變更文件。 工程竣工驗收文件材料具體內容: (一)工程總結報告; (二)竣工驗收文件。 第八條 航標工程檔案進館範圍包括: (一)沿海重要港口、重點區域航標總體配布圖; (二)記錄和反映我國航標演變歷程的文件材料; (三)重要聲像資料及電子版目錄。 第九條 科學研究檔案進館範圍包括:課題研究文件、技術革新和創造發明文件。 課題研究文件具體內容: (一)研究課題任務書及審批文件; (二)列入交通部計劃的科技項目成果研究報告、技術鑑定書、專家評審意見、總結推廣及審批文件; (三)獲獎及專利文件。 技術革新和創造發明文件具體內容: (一)技術革新項目計劃; (二)技術鑑定; (三)應用效果及經驗總結; (四)相關聲像資料及電子版目錄; (五)獲獎及專利文件。 第十條 船舶檢驗檔案進館範圍包括: (一)經檢驗的具有代表性的典型船舶、產品、海洋工程平台的基本數據、照片、簡介等文件材料; (二)中國船級社制定的重要的標準、規範、船舶錄、產品錄等文件材料。 第十一條 水上安全監督管理檔案進館範圍包括: (一)水上重大交通事故調查處理的重要文件材料及相關聲像資料; (二)船舶危險品及船舶污染重大事故處理的文件材料及相關聲像資料; (三)沿海重要港口、重點水域航道序列圖、電子海圖等文件材料; (四)海上安全管理系統的重要資料; (五)重要設備檔案。 第十二條 救助打撈檔案進館範圍包括: (一)在國內外產生重大影響,具有歷史開創性,能代表同期國內先進技術、工藝水平的救助打撈工程所形成的重要技術資料及聲像資料; (二)典型救撈設施的重要文件材料; (三)海空救助體系建設的重要資料; (四)參加國家高科技項目試驗的重要資料。

第三章 進館檔案編制要求

第十三條 進館檔案應按交通部制定的公路、水運、船檢、海事、救撈、科研等專業檔案的有關標準進行系統整理,並用鉛筆在封面和卷脊編寫案卷流水號;編制移交檔案目錄一式2份(含電子版),並附項目簡介。 第十四條 移交進館檔案只需提供複製件。如項目檔案已進行數字化或縮微加工,需同時提交光盤或縮微製品一套。

第四章 進館工作的組織

第十五條 部直屬一級單位負責本系統檔案進館的組織工作。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負責所轄區域進館檔案的組織工作。 第十六條 建設項目檔案在工程竣工驗收後3個月內,科研項目檔案在獲獎後6個月內,船檢、海事、救撈檔案在檔案形成後1年內向進館組織單位提出移交申請。 第十七條 各進館組織單位每年11月底前將符合進館要求的檔案彙總後,向交通部檔案館提出移交申請,經審查同意後,逕向交通部檔案館辦理移交手續。 第十八條 檔案經核對無誤後,雙方在交通檔案進館交接簽證單(見附件)上簽字、蓋章,各執1份,作為交接憑證保存。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交通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交通部1987年4月23日頒發的《交通部科學技術檔案進館範圍的規定》([87]交辦字265號)同時廢止。 附件: 交通檔案進館簽證單 項目名稱: 檔案形成時間: 檔案卷(件)數: 光盤、縮微製品: 檔案移交時間: 檔案目錄(紙 制): 份 (電子版): 份 移交單位 (蓋章) 接收單位(蓋章) 負責人 (簽名) 負責人 (簽名) 經辦人 (簽名) 經辦人 (簽名) 簽證時間:年 月 日 注:本簽證一式2份,交接雙方各執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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