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川縣檔案館檔案寄存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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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川縣檔案館檔案寄存協議
甲 方
乙 方
江川縣檔案館檔案寄存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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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話
檔 案
類 別
數 量 (卷、 件、 米)
檢索工具種類
數量
小計
永久
長期
短期
長度
合 計
檔案寄存起止時間
一、乙方提供以下服務:檔案保管鑑定、消毒殺蟲、複製、整理、編目、查詢利用等。
二、乙方應當建立科學的管理制度,配備了必要的設施,能確保檔案的完整與安全;採用先進技術,實現檔案管理的現代化。
三、甲方寄存檔案應先提出申請並與寄存中心簽訂寄存協議,按收費標準繳納費用。
四、甲方屬於檔案寄存者,所提供的檔案質量須達到檔案接收標準;對其檔案享有優先利用權,決定檔案的公佈。
五、甲方利用檔案須持證明身份的合法證件,方可查閲;非寄存者利用檔案須徵得寄存者同意。
六、檔案寄存期滿,甲方如需繼續寄存或移出,須辦理相關手續;若寄存期滿後三月內,甲方沒有辦理繼續寄存或移出手續,將視其放棄檔案所有權,乙方有權對其進行處理;破產企業檔案寄存期滿,乙方有權對檔案進行鑑定和銷燬,並將有永久保存價值的檔案移交,所有權歸國家。
七、乙方因管理不善,發生丟失、損毀,甲方有權要求賠償;但因不可抗拒的力量造成檔案受損,乙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八、本協議一式二份,寄存費收訖後,經雙方簽字蓋章後有效。
甲方(簽章):
委託代理人:
年 月 日
乙方(簽章):江川縣檔案館檔案寄存中心
委託代理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