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散裝汽油購銷安全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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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散裝汽油購銷安全管理辦法

福建省散裝汽油購銷安全管理辦法

為了加強散裝汽油購銷安全管理,切實保障人民羣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本辦法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

頒佈單位:暫無信息

文       號:暫無信息

頒佈時間:暫無信息

實施時間:暫無信息

時 效  性:暫無信息

效力級別:暫無信息

第一條 為了加強散裝汽油購銷安全管理,切實保障人民羣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省範圍內,加油站點銷售散裝汽油的安全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散裝汽油,是指在加油站點使用加油機加註到機動車油箱以外容器的汽油。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對加油站點銷售散裝汽油履行下列監督管理職責:

(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散裝汽油銷售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核發加油站點的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監督加油站點按規定使用散裝汽油銷售實名登記系統,依法查處銷售散裝汽油中的安全生產違法違規行為;

(二)商務部門負責散裝汽油銷售的行業監督管理工作,核發加油站點的成品油零售經營批准證書,嚴格市場準入,規範加油站點銷售散裝汽油的行為;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核發加油站點的營業執照,維護市場經營秩序;

(四)公安機關負責指導、監督加油站點內部治安保衞工作,指導加油站點制定、完善內部治安保衞制度和突發事件處置預案,落實治安防範措施,查處在加油站點尋釁滋事、擾亂經營秩序、侵害公民人身財產安全等案件和利用散裝汽油實施的違法犯罪活動。

第四條 單位或者個人購買散裝汽油實行實名登記制度。

單位購買散裝汽油應當提供單位介紹信,並出具經辦人有效身份證件。單位介紹信應當註明經辦人姓名、有效身份證件號碼和購買用途、數量等內容,僅限單次購買使用。加油站點應當妥善保存單位介紹信,期限不少於1年。

個人購買散裝汽油應當出具本人有效身份證件,並説明購買用途、數量。

第五條 加油站點銷售散裝汽油應當使用散裝汽油銷售實名登記系統,認真查驗購買人或者經辦人的相關信息,並按要求將信息如實、完整錄入散裝汽油銷售實名登記系統。

第六條 成品油銷售企業、加油站點應當具備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條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和崗位生產責任制度,制定完善散裝汽油銷售工作規範和操作規程,落實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安全生產教育培訓等制度,強化日常安全管理,及時整改安全隱患。

第七條 成品油銷售企業、加油站點應當依法被確定為治安保衞重點單位或者重要部位,落實人防、物防、技防要求。

第八條 成品油銷售企業、加油站點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是散裝汽油銷售安全管理工作的主要責任人,全面負責散裝汽油銷售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條 成品油銷售企業、加油站點應當組織從業人員在上崗前參加散裝汽油銷售安全管理相關的教育和培訓,保證從業人員熟悉散裝汽油銷售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掌握散裝汽油銷售的安全操作技能。

未經培訓合格的從業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第十條 加油站點從業人員應當做好宣傳解釋工作,引導購買人或者經辦人依法購買散裝汽油。

加油站點應當每班次至少確定1名人員作為站點內散裝汽油銷售專職安全員,佩戴安全員標識,開展站內散裝汽油銷售安全巡視檢查和組織突發事件前期處置工作。

第十一條 加油站點應當安排專人使用專門加油機銷售散裝汽油。

專門加油機的機位應當選擇在加油站點內監控設備覆蓋最全面、圖像效果最清晰的位置,監控錄像資料保存時間不得少於30天。

加油站點不得使用自助式加油機灌裝散裝汽油。

第十二條 購買人或者經辦人必須使用符合安全規定的容器盛裝散裝汽油。

加油站點不得將散裝汽油灌裝到不符合安全規定的容器內。

第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違法違規銷售散裝汽油的行為都有權向監督管理部門舉報。監督管理部門接到舉報後應當依法及時查處;對不屬於本部門職責的舉報事項,應當及時移送有關部門處理。

第十四條 公安機關應當將散裝汽油銷售實名登記系統與公安警務信息系統對接,並對預警信息開展核查。

加油站點從業人員在銷售散裝汽油時發現散裝汽油可能被用於違法犯罪的,應當拒絕銷售並及時向公安機關舉報,公安機關接到舉報後應當依法及時處理。

第十五條 加油站點銷售散裝汽油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並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對加油站點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相關責任人,處以5000元以下罰款:

(一)未使用散裝汽油銷售實名登記系統的;

(二)未如實、完整地在散裝汽油銷售實名登記系統登記相關信息的;

(三)未安排專人使用專門加油機銷售散裝汽油的;

(四)專門加油機的機位未選擇在加油站點內監控設備覆蓋最全面、圖像效果最清晰的位置的;

(五)監控錄像資料保存時間少於30天的;

(六)將散裝汽油灌裝到不符合安全規定的容器內的。

第十六條 加油站點銷售散裝汽油違反本辦法規定,使用自助式加油機灌裝散裝汽油的,由商務部門責令改正,並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對加油站點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相關責任人,處以5000元以下罰款。

第十七條 對違反本辦法規定,在加油站點尋釁滋事、擾亂經營秩序、侵害公民人身財產安全的,由公安機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 監督管理部門工作人員在工作中玩忽職守,未履行監管職責的,對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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