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估價師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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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產估價師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

房地產估價師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

為落實國家職業資格制度改革要求,根據國務院領導批示精神,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自然資源部制定了《房地產估價師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於2021年10月15日公佈並實施,《房地產估價師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同時廢止。

頒佈單位: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自然資源部

文       號:建房規〔2021〕3號

頒佈時間:2021-10-15

實施時間:2021-10-15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部門規範性文件

第一條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會同自然資源部按照本辦法確定的職責分工負責指導、監督和檢查房地產估價師職業資格考試的實施工作。

第二條 全國房地產估價師職業資格考試辦公室負責公佈考試大綱,發佈考試通知,確定考試合格標準,公佈考試成績、合格人員名單等房地產估價師職業資格考試的組織實施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條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會同自然資源部,委託中國房地產估價師與房地產經紀人學會會同中國土地估價師與土地登記代理人協會承擔《房地產製度法規政策》《房地產估價原理與方法》科目的考試大綱編寫、命審題、閲卷等工作。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委託中國房地產估價師與房地產經紀人學會承擔《房地產估價基礎與實務》科目的考試大綱編寫、命審題、閲卷等工作。

自然資源部委託中國土地估價師與土地登記代理人協會承擔《土地估價基礎與實務》科目的考試大綱編寫、命審題、閲卷等工作。

第四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考試管理機構承擔本行政區域內房地產估價師職業資格考試的報名、組織,以及職業資格證書發放等具體考務工作。

第五條 房地產估價師職業資格考試分4個半天進行。每個考試科目的考試時間為2.5小時。

第六條 房地產估價師職業資格考試成績實行4年為一個週期的滾動管理辦法,在連續的4個考試年度內通過全部4個考試科目,方可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房地產估價師職業資格證書(以下簡稱房地產估價師職業資格證書)。

第七條 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參加房地產估價師職業資格考試可免予部分科目的考試:

(一)本辦法實施之前取得房地產估價師資格證書的人員,可免試《房地產估價基礎與實務》科目,只參加《房地產製度法規政策》《房地產估價原理與方法》《土地估價基礎與實務》3個科目的考試;

(二)本辦法實施之前取得土地估價師資格證書的人員,可免試《土地估價基礎與實務》科目,只參加《房地產製度法規政策》《房地產估價原理與方法》《房地產估價基礎與實務》3個科目的考試。

參加3個科目考試的人員,須在連續的3個考試年度內通過應試科目的考試,方可換領房地產估價師職業資格證書。

第八條 符合房地產估價師職業資格考試報名條件的人員,應當按照當地考試管理機構規定的程序和要求完成報名。參加考試的人員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和准考證在指定的日期、時間和地點參加考試。

中央和國務院各部門及所屬單位、中央管理企業的人員按照屬地原則報名參加考試。

第九條 考點原則上設在直轄市、自治區首府和省會城市的大、中專院校或者高考定點學校。

第十條 堅持考試與培訓分開的原則。凡參與考試工作(包括命審題、組織管理等)的人員,不得參加考試,也不得參加或者舉辦與考試內容相關的培訓工作。報考人員參加培訓堅持自願原則。

第十一條 考試組織實施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嚴格執行國家人事考試工作人員紀律規定和考試工作的各項規章制度,遵守考試工作紀律,切實做好從考試試題的命制到使用等各環節的安全保密工作,嚴防泄密。

第十二條 對違反考試工作紀律和有關規定的人員,按照國家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處理。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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