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業藥師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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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業藥師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

執業藥師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

2019年3月,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發佈《國家藥監局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於印發執業藥師職業資格制度規定和執業藥師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的通知》。其中《執業藥師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是執業藥師的職業資格認定的辦法。

頒佈單位: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已變更),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

文       號:國藥監人[2019]12號

頒佈時間:2019-03-05

實施時間:2019-03-05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部門規範性文件

第一條 國家藥監局與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共同負責執業藥師職業資格考試工作,日常管理工作委託國家藥監局執業藥師資格認證中心負責,考務工作委託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人事考試中心負責。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地區的考試工作,具體職責分工由各地協商確定。

第二條 執業藥師職業資格考試日期原則上為每年10月。

第三條 執業藥師職業資格考試分為藥學、中藥學兩個專業類別。

藥學類考試科目為:藥學專業知識(一)、藥學專業知識(二)、藥事管理與法規、藥學綜合知識與技能四個科目。

中藥學類考試科目為:中藥學專業知識(一)、中藥學專業知識(二)、藥事管理與法規、中藥學綜合知識與技能四個科目。

第四條 符合《執業藥師職業資格制度規定》報考條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藥學或醫學專業高級職稱並在藥學崗位工作的,可免試藥學專業知識(一)、藥學專業知識(二),只參加藥事管理與法規、藥學綜合知識與技能兩個科目的考試;取得中藥學或中醫學專業高級職稱並在中藥學崗位工作的,可免試中藥學專業知識(一)、中藥學專業知識(二),只參加藥事管理與法規、中藥學綜合知識與技能兩個科目的考試。

第五條 考試以四年為一個週期,參加全部科目考試的人員須在連續四個考試年度內通過全部科目的考試。

免試部分科目的人員須在連續兩個考試年度內通過應試科目。

第六條 符合執業藥師職業資格考試報考條件的人員,按照當地人事考試機構規定的程序和要求完成報名。參加考試人員憑準考證和有效身份證件在指定的日期、時間和地點參加考試。

中央和國務院各部門及所屬單位、中央管理企業的人員,按屬地原則報名參加考試。

第七條 考點原則上設在地級以上城市的大、中專院校或者高考定點學校。

第八條 堅持考試與培訓分開的原則。凡參與考試工作(包括命題、審題與組織管理等)的人員,不得參加考試,也不得參加或者舉辦與考試內容相關的培訓工作。應考人員參加培訓堅持自願原則。

第九條 考試實施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嚴格執行國家人事考試工作人員紀律規定和考試工作的各項規章制度,遵守考試工作紀律,切實做好試卷命制、印刷、發送和保管等各環節的安全保密工作,嚴防泄密。

第十條 對違反考試工作紀律和有關規定的人員,按照國家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處理。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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