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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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管理辦法

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管理辦法

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管理辦法是為規範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秩序,加強土地估價專業隊伍建設,提高土地估價人員素質和職業水平而制定的。

2010年9月16日國土資源部第4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2010年9月26日國土資源部令第48號公佈,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最新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管理辦法全文包括總則、報名條件、考試、考務、法律責任、附則共六章二十四條。

頒佈單位:暫無信息

文       號:暫無信息

頒佈時間:暫無信息

實施時間:暫無信息

時 效  性:暫無信息

效力級別:暫無信息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秩序,加強土地估價專業隊伍建設,提高土地估價人員素質和執業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國家實行土地估價師資格認證制度。通過全國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方可取得土地估價師資格。
第三條 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遵循客觀公正、公平競爭的原則。

第二章 報名條件

第四條 凡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遵紀守法,並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報名參加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
(一)取得大專學歷且從事相關工作滿兩年;
(二)取得本科學歷且從事相關工作滿一年;
(三)取得博士學位、碩士學位、第二學士學位或者研究生班畢業。
不具備前款第(一)、(二)、(三)項規定國家承認的學歷或學位要求,但具有國家認可的中級以上相關專業技術職稱。
第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報名參加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已經辦理報名手續的,報名無效:
(一)因故意犯罪受刑事處罰,在服刑期間及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起至報名之日止未滿五年的;
(二)被取消土地估價師資格未滿五年的;
(三)被取消考試資格未滿兩年的;
(四)在評估或相關業務中受到行政處罰或者撤職以上行政處分,自處罰、處分之日起至報名之日止未滿兩年的。
第六條 報考人員在報名時應當如實填寫報名表,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合法有效的身份證明原件及複印件;
(二)學歷、學位證書或專業技術職稱證書原件及複印件;
(三)相關工作經歷的證明。
報考人員委託他人代為報名的,除提交上述材料外,還應當提交被委託人合法有效的身份證明原件、複印件及授權委託書。
報考人員對提交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三章 考試

第七條 國土資源部組織全國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委員會,對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涉及的重大事項進行協調、決策。
第八條 中國土地估價師協會根據全國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委員會的決策,具體組織實施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工作。
第九條 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每年舉行一次。考試於每年第三季度在各考區同時舉行。考試的具體時間,由全國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委員會確定。
第十條 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主要測試應試人員所應具備的土地估價專業知識和執業能力。
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的內容包括:
(一)土地管理基礎知識;
(二)土地估價理論與方法;
(三)土地估價相關經濟理論與方法;
(四)土地估價實務。
第十一條 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按照統一的考試大綱統一命題。
第十二條 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採用閉卷方式進行。報考人員自由選擇報考科目的種類和數目,各科考試成績在三個連續考試年度內有效。
第十三條 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實行統一評卷。各科成績於考試結束之日起三個月內由國土資源部通過《土地估價機構和人員執業信息公示系統》公佈。
第十四條 應試人員在連續三個考試年度內通過全部科目考試,獲得《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估價師資格證書》,取得土地估價師資格。

第四章 考務

第十五條 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按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考區。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在全國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委員會的領導下,組織實施以下考務工作:
(一)發佈考試公告;
(二)組織報名和發放准考證;
(三)安排考點考場;
(四)落實考試安全、保密措施;
(五)協助實施監考;
(六)與考試工作有關的其他事項。
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將上述考務工作委託當地的土地估價師協會承擔。
特殊情況下考區需要臨時調整的,由全國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委員會決定。
第十六條 報考人員應當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公告的地點辦理報名手續。
第十七條 考試工作人員與報考人員有近親屬或其他利害關係的,應當申請回避。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十八條 應試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級以上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視情節後果分別予以警告、考試成績無效、兩個考試年度內不得參加全國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的處罰:
(一)提供虛假證明材料或者以其他方式騙取報名的;
(二)由他人冒名頂替參加考試的;
(三)擾亂考點、考場秩序,或者威脅考試工作人員人身安全的;
(四)在考試中有作弊行為的。
對於有前款規定情形,已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估價師資格證書》的,撤銷其土地估價師資格。
第十九條 考試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協助不具備報考資格的人報名的;
(二)應當申請回避而未迴避的;
(三)擅自變更考試時間的;
(四)泄露考題或考試工作的其他保密信息的;
(五)包庇、縱容考生作弊的;
(六)篡改分數的。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條 取得土地估價師資格並在土地估價機構執業的土地估價師,應當通過實踐考核,並進行執業登記。經過執業登記的土地估價師方能在土地估價報告上簽字,承擔法律責任。
實踐考核和執業登記由中國土地估價師協會具體實施。
第二十一條 執業登記的土地估價師可依法從事對土地及其附着物、定着物的相關權利、權益的價格或者價值進行評測、判定、諮詢等土地估價活動。
第二十二條 依法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估價師資格證書》並進行執業的土地估價師,應當接受行業協會的自律管理。
第二十三條 香港永久性居民、澳門永久性居民報名參加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的,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2007年1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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