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產評估師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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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產評估師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

資產評估師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

資產評估是指由專門機構和人員,依據國家規定和有關資料,根據特定的目的,遵循適用的原則和標準,按照法定的程序,運用科學的方法,對資產進行評定和估價的過程。

頒佈單位: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 財政部

文       號:暫無信息

頒佈時間:2017-05-23

實施時間:2017-05-23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部門規章

第一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指導、監督和檢查資產評估師職業資格考試的實施工作。

第二條 中國資產評估協會具體負責資產評估師職業資格考試的實施工作。

第三條資產評估師職業資格考試設《資產評估基礎》《資產評估相關知識》《資產評估實務(一)》和《資產評估實務(二)》4個科目。每個科目的考試時間為3小時。資產評估師職業資格考試原則上每年舉行一次。

第四條資產評估師(珠寶)職業資格考試設《資產評估基礎》《資產評估相關知識》《珠寶鑑定與評估》《珠寶評估實務》4個科目。其中《資產評估基礎》和《資產評估相關知識》2個科目納入資產評估師職業資格統一考試;《珠寶鑑定與評估》和《珠寶評估實務》科目考試原則上每兩年舉行一次。

《珠寶評估鑑定與評估》和《珠寶評估實務》每個科目的考試時間為3小時。

第五條資產評估師(含珠寶評估專業)職業資格考試成績實行4年為一個週期的滾動管理辦法。在連續4年內,參加全部(4個)科目的考試併合格,可取得相應資產評估師職業資格證書。

第六條符合《資產評估師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以下簡稱《暫行規定》)第十條考試報名條件的人員,可申請參加資產評估師(含珠寶評估專業)職業資格考試。

第七條 符合《暫行規定》第十條考試報名條件,並具備下列一項條件的人員,可免試相應科目。

(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高級會計師、高級審計師、高級經濟師職稱,或者通過全國統一考試取得註冊會計師證書,可免試資產評估師職業資格《資產評估相關知識》科目,只參加《資產評估基礎》《資產評估實務(一)》《資產評估實務(二)》3個科目的考試。

(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資產評估專業副教授及以上職稱,可免試資產評估師職業資格《資產評估基礎》科目,只參加《資產評估相關知識》《資產評估實務(一)》《資產評估實務(二)》3個科目的考試。

(三)通過全國統一考試取得資產評估師職業資格證書,可免試資產評估師(珠寶)職業資格《資產評估基礎》《資產評估相關知識》2個科目,只參加《珠寶鑑定與評估》和《珠寶評估實務》2個科目的考試。

免試部分科目的人員在報名時,應當提供相應證明。

第八條免試部分科目人員的考試成績,以應試科目數量確定其合格成績管理滾動有效期限。參加3個科目考試其合格成績以3年為一個滾動管理週期;參加2個科目考試其合格成績以2年為一個滾動管理週期。免試部分科目的人員,必須在連續3年或者2年內取得應試科目的合格成績,方可取得相應資產評估師職業資格證書。

第九條 為保證資產評估師考試科目名稱調整的平穩過渡,在2017年度考試報名時,應按如下要求進行:

(一)在2017年以前,已按照原《資產評估師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取得部分考試科目合格成績的人員,可按照以下兩種情況報考:

1.2017年度繼續按照原考試科目要求參加剩餘科目的考試,考試結束後仍未取得資產評估師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有效成績按照以下對應關係轉換至新的科目,並按照4年為一個滾動週期的辦法管理;

2.2017年度申請參加新科目考試,有效成績按照以下對應關係轉換至新的科目,並按照4年為一個滾動週期的辦法管理。

原考試科目

現考試科目

《資產評估》

《資產評估基礎》

《資產評估實務(二)》

《資產評估》

《機電設備評估》

《建築工程評估》

《資產評估基礎》

《資產評估實務(一)》

《資產評估實務(二)》

《財務會計》

《經濟法》

《資產評估相關知識》

(二)其他人員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的科目報名參加考試。

自2018年起,資產評估師職業資格考試報名均應按照本辦法規定的科目和要求進行。

第十條參加考試由本人提出申請,按考試管理機構有關考試報名的規定辦理手續。考試管理機構按照規定的程序和報名條件審核合格後,核發准考證。參加考試人員憑準考證和有效證件在指定的日期、時間和地點參加考試。

中央和國務院各部門及所屬單位、中央管理企業的人員按屬地原則報名參加考試。

第十一條資產評估師(含珠寶評估專業)職業資格考試的考點,原則上設在直轄市和省會城市的中、高等學校或者高考定點學校。如確需在其他城市設置考點,須經中國資產評估協會批准。考試日期原則上在每年的第三季度。

第十二條堅持考試與培訓分開的原則。凡參與考試工作(包括命題、審題與組織管理等)的人員,不得參加考試,也不得參加或者舉辦與考試內容相關的培訓工作。應考人員參加培訓堅持自願原則。

第十三條考試實施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嚴格執行《人事考試工作人員紀律規定》(人社部發〔2013〕36號)和考試工作的各項規章制度,遵守考試工作紀律,切實做好從考試試題的命制到使用等各環節的安全保密工作,嚴防泄密。

第十四條 對違反考試工作紀律和有關規定的人員,按照國家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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