棉花調撥合同實施辦法(試行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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棉花調撥合同實施辦法(試行草案)

棉花調撥合同實施辦法(試行草案)

為了保護棉花調撥合同當事人雙方的合法權益,協調供需之間的經濟關係,改善經營管理,提高經濟效益,明確經濟責任,保證國家計劃的執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和《農副產品購銷合同條例》的規定,特制訂本辦法。

頒佈單位:商業部(已變更)

文       號:[84]商棉字第31號

頒佈時間:1984-11-28

實施時間:1985-01-01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部門規章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護棉花調撥合同當事人雙方的合法權益,協調供需之間的經濟關係,改善經營管理,提高經濟效益,明確經濟責任,保證國家計劃的執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和《農副產品購銷合同條例》的規定,特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訂立棉花調撥合同, 必須認真貫徹執行黨和政府的有關政策, 嚴格執行國家計劃。

第三條 棉花調撥合同, 必須採用書面形式,由供方(調出方,下同)、需方(調入方,下同)的法定代表或者憑法定代表以委託書委託的經辦人簽字(蓋章),並加蓋單位公章或合同專用章,由省級業務主管部門審核,在合同上簽字(蓋章)。

供方、需方當事人委託上級業務主管部門或其他單位代訂合同時,必須出具委託書並明確代理權限。

分段調撥計劃或調撥通知單只是簽訂合同的依據,不能代替合同。

第二章 合同的簽訂與履行

第四條 棉花調撥合同依法訂立後,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雙方必須恪守信用,嚴格履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

第五條 棉花調撥合同必須按商業部下達的棉花分段調撥計劃和省(區、市)的分點調撥計劃簽訂(進口棉花根據調撥通知單)。棉花調撥計劃分三段或兩段安排。

分段調撥計劃的編報時間和要求,由商業部棉麻局通知。

分段調撥計劃安排後,除特殊情況外,一般不再調整計劃。

第六條 棉花調撥合同,包括以下內容:

一、 品名:紡棉、絮棉。

二、 等級:除一般細絨棉分列為一級(其中31毫米)、二級(其中:31毫米)外,其他等級按《棉麻調撥辦法》規定分列。

三、 計量單位:一律暫為市擔。

四、 交貨日期及數量:合同中應明確規定分月交貨數量。

五、 發站、中轉站、到站和收貨單位。

六、 結算價格:按商業部核定的棉花調撥價格執行。

七、 交貨方式:棉花調撥商業系統內實行送貨制。

八、 貨物運輸、貨款結算、商品質量驗收、費用損耗均按《棉麻調撥辦法》規定辦理。

九、 責任劃分和違約責任按《棉麻調撥辦法》及本辦法規定辦理。

十、 當事人雙方協商同意的其他條款。棉花調撥合同樣式附後。

第七條 棉花調撥合同簽訂方式:

棉花分段調撥計劃確定後,由商業部棉麻局組織召開全國的或分片的簽訂合同會議,由供需雙方的法人代表根據本省的分點調撥計劃直接簽訂合同,合同必須在第一個月執行前25天簽訂完畢。

第三章 合同的變更或解除

第八條 遇有下列情況之一時,允許變更或解除合同。

一、 合同簽訂後,遇有人力不可抗拒的災害等情況,其數量和品級允許部分變更或解除經濟合同;

二、 訂立合同所依據的國家計劃被修改或取消;

三、 當事人一方由於關閉確實無法履行合同,並取得上級主管部門證明的;

四、 由於一方違約,使棉花調撥合同履行成為不必要。

當事人一方要求變更或解除合同時,應及時通知對方,因變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經濟損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責任外,應由責任方負責賠償經濟損失。

當事人一方發生合併、分立時,由變更後的當事人承擔或分別承擔履行合同的義務和享受應有的權利。

第九條 棉花調撥計劃是國家指令性計劃, 合同的變更或解除,必須按《棉麻調撥辦法》規定,先報經下達該計劃的上級業務主管部門批准,並及時通知對方,合同變更或解除應採用書面形式(包括文書、電報等)。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日期,以上級業務主管部門批准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日期為準。

第四章 違反合同的責任

第十條 凡是背離已籤合同條款規定的行為,均是違約行為。如雙方協商同意變更或解除合同並經下達計劃的上級業務主管部門批准,不按違約處理。雙方未達成變更或解除合同的協議,原合同仍有效,對不執行合同的行為,以違約論處。

第十一條 當事人一方違反合同時,應按本細則有關違約責任條款規定,向對方支付違約金。由於違約給對方造成的損失(指實際損失)超過違約金的,應支付賠償金。以補償違約金不足的部分。對方要求繼續履行合同的,應繼續履行。

第十二條 由於省(區、市)各級領導機關或業務主管部門的過錯造成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領導機關或業務主管部門應承擔違約責任。違約方應先按規定向對方償付違約金、賠償金,再由應承擔責任的領導機關或業務主管部門負責處理。

第十三條 由於運輸部門不能按計劃批給車皮影響合同執行,不按違約處理。運輸中發生運輸事故,應按《經濟合同法》和《農副產品購銷合同條例》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四條 當事人一方由於不可抗力的原因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合同時,應儘快向對方通報理由,經有關主管機關證明後,可允許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並可根據情況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五條 供方違反合同的責任:

一、 交貨數量,合同規定的等級和分月完成數量,執行中允許有一定的公差。一個合同中每個等級數量差不超過±5%,每個月完成數量差不超過±10%,均視為完成合同規定。但一個合同最後完成的數量,在發最後一車時,不足半車的不發,半車以上的發一整車。其少發或多發的數量均視為完成合同,不按違約處理。凡未經雙方協商同意,而超過以上規定的,其超交或少交的均按違約處理。供方應向需方償付超交或少交部分棉花貨款總值的1%違約金。對超交的棉花,需方應妥善保管,並由雙方另行協商處理。在未處理前,供方應承擔超交棉花的保管費(每噸每天按0.08元計算,下同)和保險費。少交的棉花如需方仍需要,供方應按合同規定補發。

二、 需方對棉花質量的驗收。按國家標準(試行草案)中的有關規定辦理。商品檢驗手續(包括重量品質)按《棉麻調撥辦法》有關規定辦理。驗收中發現等級不符、重量短缺等有問題的商品,需方應按《棉麻調撥辦法》規定的時間,通知對方派人前去處理,逾期不回電、不派人的,需方即按實際驗收處理,並根據《棉麻調撥辦法》規定向供方辦理二次結算外,供方應向需方償付有問題商品貨款總值1%違約金。如發現有意摻雜使假,以次頂好的,供方應向需方償付有問題商品的貨款金額5%的違約金。在運輸中由於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商品質量不符合規定的,不以違約處理。對這些棉花可由供方、需方協商解決。

三、 交售時間,實行送貨和代運的,以發運時運輸部門的戳記為準,比合同規定提前而需方書面同意接貨的,可按合同規定的時間付款;未經需方同意接貨而自行提前發貨的,需方應按《棉麻調撥辦法》規定,照常接卸,驗收入庫,妥善保管。但供方應承擔該批棉花的保管費、保險費和提前發運商品貨款總值1%的違約金。四、 由於供方的責任造成錯發到站或接貨單位時,供方應承擔由此發生的各種費用。如因此造成逾期交貨,則視同違約,應向需方償付該批商品貨款總值1%的違約金。

未經雙方協商同意,供方單方面改變合同規定運輸路線或運輸工具的,供方應承擔因此而多支付的費用。

五、 供方棉花需要中轉的,而貨款在貨物由調出點發出後即向銀行辦理託收的,其中轉的棉花自銀行辦理託收承付之日起,超過兩個月到貨的,其超期的全部貨款利息由供方負擔。

第十六條 需方違反合同的責任

一、 合同執行中需方提出退貨或無故拒收,而供方不同意的,需方應償付供方退貨或拒收的棉花貨款總值5%的違約金。

需方要求延期調入,而供方同意的,需方應償付延期調入的棉花在延期內的貨款利息、保管費、保險費和因此而支付的其它實際費用。

二、 需方除《棉麻調撥方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的情況外,凡不按規定期限付款的,應按銀行有關延期付款的規定承擔供方貨款利息和延期付款的違約金。

三、 對供方提前發運或發運有質量問題的棉花,需方必須按《棉麻調撥辦法》規定,妥善保管,不得動用,一經動用即視為接收,應按期向供方付款,如不按期付款,則按延期付款處理。

四、 由於需方的責任造成錯發到站或接貨單位時,需方應承擔由此而多支付的一切費用。如因此造成逾期交貨由需方負責。

五、 由於不可抗力造成的延誤卸貨,不以違反合同處理,但需方未按《棉麻調撥辦法》有關規定及時卸貨所遭致的罰款和事故損失由需方負擔。如由此造成不按期付款,則按延期付款處理。

六、 需方在合同執行過程中提出變更到站和接貨單位,應按《棉麻調撥辦法》有關規定辦理,因變更到站和接貨單位而增加的費用由需方負擔。

第十七條 違約金或賠償金應在供方、需方當事人商定的日期內或由有關部門確定責任後十天內償付,否則,按逾期付款處理。任何一方均不得自行用扣發貨物或扣付貨款來充抵。

第十八條 違約金、賠償金的支付,已實行利改税的企業,應在交納所得税後國家規定的企業留利中開支;沒有實行利改税的企業,應在企業基金、利潤留成或盈虧包乾分成中開支。違約金和賠償金均不得計入成本(費用)和營業外支出,不得擠佔應當上繳財政的收入。違約金和賠償金收入,應用於彌補未能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經濟損失。

第十九條 供方、需方合同當事人發生糾紛時,應通過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可申請上級業務主管機關調解,任何一方均可向合同管理機關設立的經濟合同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一九八五年一月一日開始執行。本辦法執行後,《棉麻調撥辦法》繼續有效,其中與本辦法規定有牴觸者,均按本辦法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 商業系統外棉花經營單位凡實行產地送貨制的,也執行本辦法。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內棉花調撥合同和棉花工、商購銷合同,可結合本地區具體情況,制定實施細則,並報商業部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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