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署政府信息主動公開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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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署政府信息主動公開辦法

審計署政府信息主動公開辦法

為了規範審計署政府信息主動公開工作,提高審計工作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獲取審計署的政府信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和《審計機關政府信息公開規定(試行)》,制定本辦法。

頒佈單位:審計署

文       號:審辦辦發[2008]107號

頒佈時間:2008-04-30

實施時間:2008-05-01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部門規範性文件

第一條 為了規範審計署政府信息主動公開工作,提高審計工作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獲取審計署的政府信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和《審計機關政府信息公開規定(試行)》,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政府信息主動公開是審計署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在法定職責範圍內,主動向社會公開有關審計工作的政府信息。

第三條 審計署政府信息主動公開遵循依法實施、真實準確、高效快捷、安全保密、方便查詢的原則。

第四條 審計署辦公廳負責組織審計署政府信息主動公開具體工作事宜。

第五條 審計署對符合下列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應當主動公開: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會公眾廣泛知曉或者參與的;

(三)反映審計署機構設置、職能、辦事程序等基本情況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應當主動公開的。

第六條 審計署依照本辦法第五條規定,在法定職責範圍內主動公開以下政府信息:

(一)審計署職能及機構設置情況,主要包括審計署職能、領導簡介及其工作分工,內設機構、派出機構、事業單位等機構設置情況;

(二)審計法律、法規、規章和其他規範性文件;

(三)審計工作發展規劃、年度工作部署和重要會議內容;

(四)審計業務工作情況,主要包括審計執法依據、年度項目計劃、項目進展情況、統計數據、向全國人大所作各種報告、審計結果公告、查處的部分重大案件等;

(五)審計行政管理情況,主要包括人事管理、財務管理(含部門預算、決算報告)、政府採購、信訪、信息化建設、機關事務以及突發審計事件的應急預案和處置等情況;

(六)審計機關文明創建、廉政建設、對外交流、審計科研、教育培訓、內部審計、國外貸援款項目審計服務等其他情況;

(七)其他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應當公開的政府信息。

第七條 不得擅自向社會公開以下政府信息:

(一)涉及國家祕密、商業祕密和個人隱私的政府信息;

(二)涉及審計工作祕密的政府信息或不宜對外的內部事項;

(三)正在調查、討論、處理過程中的事項(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四)公開後可能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的政府信息;

(五)與行政執法有關,公開後可能影響檢查、調查、取證等執法活動或者危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人身或財產安全的政府信息;

(六)其他依照法律、法規規定不予公開的政府信息。

經權利人同意或者審計署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涉及商業祕密、個人隱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開。

第八條 審計署主動公開政府信息主要採取以下幾種方式:

(一)審計署入門網站發佈信息;

(二)不定期編髮《審計結果公告》;

(三)召開新聞發佈會、新聞通氣會或者其他相關會議;

(四)依託廣播、電視、報刊等便於公眾知曉的方式公開。

第九條 審計署可根據需要設立專門的政府信息查閲室、資料索取點、政府信息公告欄、電子信息屏等場所、設施,為公眾獲取審計署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第十條 屬於主動公開範圍的政府信息,審計署應當自該政府信息形成或者變更生效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法律、法規對政府信息公開的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一條 政府信息以文件形式表現的,一般以行政首長簽署或者加蓋公章之日為形成之日;以視聽資料表現的,以編輯完畢之日為形成之日。

第十二條 審計署機關各單位、駐地方特派員辦事處、派出審計局對擬公開的政府信息,應按照“誰製作、誰初審、誰負責”的原則預先進行審核,在信息形成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按要求提交審計署辦公廳統一辦理。

第十三條 審計署所屬事業單位在履行職責中製作或者獲取的與經濟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相關的政府信息,應在信息形成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按要求提交審計署辦公廳統一辦理。

第十四條 審計署主動公開政府信息前,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祕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對擬公開的政府信息進行保密審查

對政府信息不能確定是否可以公開時,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報國務院辦公廳或者國家保密局審定。

第十五條 審計署辦公廳對擬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進行保密審查後,需報經審計署政務公開領導小組審批,方可對外公開。

第十六條 不能主動公開或暫時不宜公開的政府信息,審計署機關各單位、駐地方特派員辦事處、派出審計局應逐條列出目錄,並提出理由和依據,提交審計署辦公廳核准備案。

第十七條 審計署擬主動公開與其他行政機關以共同名義履行職責產生的政府信息時,應當與該政府信息涉及的其他行政機關溝通確認後方可按規定辦理。

第十八條 審計署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免費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提供,不得通過其他組織、個人以有償服務方式提供。

第十九條 審計署辦公廳應按規定及時向國家檔案館、同級公共圖書館等提供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

第二十條 審計署機關各單位、駐地方特派員辦事處、派出審計局和所屬事業單位及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政府信息主動公開工作職責的,依照有關規定追究其責任。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審計署辦公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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