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署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協調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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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署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協調辦法

審計署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協調辦法

為了保證審計署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有序運轉,提高工作效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和《審計機關政府信息公開規定(試行)》,制定本辦法。

頒佈單位:審計署

文       號:審辦辦發[2008]107號

頒佈時間:2008-04-30

實施時間:2008-05-01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部門規範性文件

第一條 為了保證審計署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有序運轉,提高工作效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和《審計機關政府信息公開規定(試行)》,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審計署本着統一領導、分工負責、整體聯動、運轉協調的原則,依法、有序、逐步推進審計署政府信息公開工作。

第三條 審計署政務公開領導小組負責制定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總體指導意見和政策措施;按照各單位職責統一分工、明確任務;通報有關情況;處理有關重大事項等。

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設在審計署辦公廳。

第四條 審計署建立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協調會議制度。會議由審計署政務公開領導小組召集,審計署機關各單位主要負責人蔘加,領導小組辦公室成員列席。

協調會議的主要內容是總結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開展情況,研究工作中出現的新情況和新問題,提出工作指導意見。協調會議原則上每年召開一次。

第五條 審計署辦公廳負責審計署政府信息公開日常工作。具體職責為:

(一)組織和協調本機關政府信息公開各項具體工作;

(二)制定本機關政府信息公開的規章制度、工作規則;

(三)編制本機關政府信息公開指南、目錄和工作年度報告;

(四)維護和更新本機關公開的政府信息;

(五)組織政府信息公開前的保密審查;

(六)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提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

(七)根據需要不定期召開信息聯絡員會議,瞭解情況,研究工作,安排任務;

(八)檢查考評本機關各單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

(九)負責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社會諮詢和輿情的監控與反饋;

(十)組織政府信息公開業務培訓;

(十一)本機關有關政府信息公開的其他事宜。

第六條 審計署機關各單位、駐地方特派員辦事處、派出審計局和所屬事業單位負責按要求提供各自工作職責範圍內的政府信息,並提出初步意見,在政府信息製作或形成之後2個工作日內提交審計署辦公廳。

第七條 對擬公開的政府信息,審計署保密辦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祕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進行涉密審查。

在保密審查過程中,不能確定是否涉密的,由審計署保密辦報經國家保密局確定;不能確定政府信息公開屬性的,由審計署辦公廳報經國務院辦公廳確定。

第八條 審計署辦公廳對政府信息的審查意見進行彙總後,提交審計署政務公開領導小組審定。

第九條 審計署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應接受監察部駐審計署監察局的監督,對審計署機關各單位、駐地方特派員辦事處、派出審計局和所屬事業單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考評時應徵詢其意見。

第十條 審計署法制司負責承辦公民、法人、其他組織因審計署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所提出的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工作。

第十一條 審計署舉報中心負責受理對審計署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舉報,協助審計署辦公廳接待集體提出申請政府信息公開事宜。

第十二條 審計署計算機技術中心負責為審計署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提供相應的網上技術支持。

第十三條 審計署機關各單位、駐地方特派員辦事處、派出審計局和所屬事業單位應指定1名工作人員作為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信息聯絡員。信息聯絡員的主要職責是及時、準確、全面地收集、整理、報送本單位的政府信息,承辦本單位工作範圍內的主動公開和依申請公開事宜,負責與審計署辦公廳的日常聯絡。

審計署機關各單位、駐地方特派員辦事處、派出審計局和所屬事業單位主要負責人應支持本單位信息聯絡員開展工作,為其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

第十四條 審計署機關各單位、駐地方特派員辦事處、派出審計局和所屬事業單位應按要求及時報送擬公開政府信息,信息格式要規範,內容要完整、準確,並附電子文本。

第十五條 審計署機關各單位、駐地方特派員辦事處、派出審計局和所屬事業單位應密切關注審計署統一公開的涉及本單位的政府信息動態,如發現公開的政府信息有誤或內容發生變化,應及時告知審計署辦公廳及時調整或更新。

第十六條 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向審計署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由審計署辦公廳統一受理後,在2個工作日內按申請公開的信息內容分解到各相關單位承辦。各單位辦理的時限比照本辦法第六條之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審計署主動公開或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涉及兩個或兩個以上單位的,能明確主辦單位的,由主辦單位牽頭,會同其他單位共同辦理;不能明確主辦單位的,由審計署辦公廳組織各相關單位共同辦理。

第十八條 審計署主動公開或依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的,應由審計署相關對口單位徵求第三方意見。

第十九條 審計署與其他行政機關以共同名義履行職責產生的政府信息,公開事宜應由審計署具體執行單位負責與其他行政機關溝通確認。

其他行政機關存在不同意見的,該政府信息內容屬於審計署權限範圍內的,應當按照審計署意見處理;不屬於審計署權限範圍內的,按照其他行政機關意見處理;不能依據權限確定的,審計署應當提請國務院辦公廳協調確定。

第二十條 審計署建立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檔案制度,定期收集整理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各項內容、工作制度、會議記錄、羣眾投訴等與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相關的資料,統一歸檔存查。文檔的登記、保管、借閲和銷燬,按檔案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審計署辦公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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