衞生部關於加強衞生事業單位經濟管理的若干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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衞生部關於加強衞生事業單位經濟管理的若干意見

衞生部關於加強衞生事業單位經濟管理的若干意見

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新體制的要求,促進衞生事業單位在改革和發展中不斷強化、完善自身管理,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衞生改革與發展的決定》和國家有關規定以及目前衞生事業單位的實際情況,提出以下加強經濟管理的意見。

頒佈單位:衞生部(已撤銷)

文       號:衞規財發[1999]第160號

頒佈時間:1999-04-20

實施時間:1999-04-20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部門規範性文件

一、規劃管理

1.衞生事業單位應根據國家衞生事業發展計劃和當地區域衞生規劃的要求,本着質量效率和內涵發展為主的原則,制定事業單位總體規劃(包括髮展目標、總體規模、內部機構設置、人員編制及相應的配套措施等),報主管部門批准。總體規劃一經批准,必須嚴格執行,不得因單位領導變更而隨意更改。各級事業單位的總體規劃都要納入所在地區域衞生規劃內。

2.各單位根據總體規劃要求,按照輕重緩急、合理佈局、協調發展的原則,做好規劃預算及分年度實施工作,嚴禁不顧財力可能,鋪攤子、上項目,造成負債過重,影響正常業務開展。凡涉及到增加功能、擴大規模或上新的建設項目,必須符合總體規劃要求,並在前景預測、效益評估、資金配套等前期論證工作的基礎上,經負責區域衞生規劃的主管部門同意後,報同級衞生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二、國有資產管理

1.國家撥給和各單位運用國有資產組織收入形成的資產,都是國有資產(包括接受捐贈和其他經法律確認為國家所有的資產)。原集體所有制單位財產凡不能確認為個人或其他法人所有,應視同為國有資產管理。國有資產所有權歸國家,各單位要保證國有資產的合理、節約和有效使用。

2.允許各單位在保證正常業務開展的前提下,為盤活存量資產,利用閒置土地、房屋、設備合理組織收入,但不能自行處置國有資產。國有資產的出租、出售、轉讓、調撥、報損、報廢等,必須按照國家規定的有關程序和權限報上級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各單位不得用國有資產為個人或其他單位進行經濟擔保。必須用國有資產進行抵押貸款時,按隸屬關係報經衞生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3.公立衞生事業單位在進行產權制度改革時,必須徵得上一級衞生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後,報當地人民政府批准。已經進行試點的單位,要注意不斷總結經驗,並參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完善、規範。

4.對土地使用權的出租、轉讓(包括轉出、轉入)和利用土地使用權合資、合作,都必須按規定程序上報,經批准後實施。轉讓土地使用權必須辦理土地權屬變更登記,並按規定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嚴禁擅自出租、轉讓土地使用權。

5.對房屋出租收入、售房收入要納入單位財務統一管理,按國家有關規定使用售房資金和租金。經批准用房屋與他人合作、合資進行生產經營活動,必須事先評估房屋價值,並依據財政部門或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確認的評估結果作為投資份額,不得無償、低價用房屋與他人合作、合資。

6.各單位要切實加強本單位專利權、著作權、專有技術、商譽等在內的無形資產管理。單位用無形資產(特別是職務發明成果)進行轉讓、投資或與他人合資、合作開展衞生服務,必須報經衞生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並且要對無形資產進行評估和計價。科室、個人無權轉讓單位無形資產。

7.在保證正常工作的前提下,各單位將非經營性資產轉作經營性資產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必須報經衞生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後,再報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批准。非經營性資產轉作經營性資產必須進行評估。轉作經營性資產,其國家所有性質不變。

8.衞生主管部門和事業單位都要指定專人管理國有資產,凡違反上述規定造成國有資產流失的,除有關部門按規定處罰外,情節嚴重的要追究領導和經辦人的法律責任。

三、財務管理

1.各單位應按《事業單位財務規則》、《事業單位會計準則》和有關規章制度,進行會計核算和財務管理。各項資金要全部納入預算管理,嚴禁非財務部門收取現金、支票。嚴禁設立賬外賬,私設“小金庫”和公款私存。

2.要圍繞各單位經濟活動,建立健全財務會計內部控制制度。會計、出納要分設,錢、賬要分管,單位在銀行預留印鑑的有關印章不得由一人保管,會計崗位要實行定期輪崗制度。

3.各單位要進一步加強財務規章制度建設。制定和修訂內部財務管理辦法,逐步形成較完善的財務管理體系,促進財務管理工作規範化。單位內部應實行統一的財務制度,各項財務制度要符合國家有關財經規定。

4.認真執行國家有關外匯使用管理的規定。各種渠道的外匯收入必須全部納入單位財務部門統一核算和管理。嚴禁套用國家外匯等非法活動。

5.醫院經批准開辦的分院或聯合機構,凡獨立核算的,按規定上繳應繳款;凡不能獨立核算的,其收入和支出要納入單位財務統一管理。

6.醫療單位應按《醫院財務制度》和《醫院會計制度》的規定,對醫療收支和藥品收支進行分開核算、分別管理。並按規定的時間將應繳藥品收入上繳衞生主管部門。

各單位不得設立賬外賬,隱瞞、轉移藥品收入,也不得亂攤成本虛報藥品節餘,逃避藥品收入上繳。

合理確定用藥品種,控制價格昂貴的進口、合資藥品的使用,藥品收入不得與科室、個人收入直接掛鈎。

7.各單位在藥品、材料、設備等物資採購過程中,要採取招標採購和詢價採購等方式進行,努力控制採購成本,節約經費開支。在保證質優價廉的前提下,擇優選擇供貨單位。鼓勵有條件的地方和單位實行聯合採購和集中採購,提高採購的公平性和透明度。

8.為履行或代行政府職能,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規章而收取、提取和安排使用的未納入國家預算管理的各種財政性資金,應按財政隸屬關係,將取得的收入納入財政專户,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單位財務部門要統籌運用好預算外資金,提高綜合使用效益。

9.各單位只能在國有銀行開設一個“基本存款賬户”,用於日常結算。其他賬户要根據單位存款業務的性質和工作需要經衞生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後開設。在此之前已經設立的賬户要進行清理,重新報批。

10.嚴禁任何單位參與非法融資、拆借等金融活動,不能在非銀行金融機構存款或委託轉貸款。各單位貸款必須經過嚴格的可行性論證,保證到期償還。

11.各單位要按《會計法》規定,單獨設置會計機構,選定會計人員,建立和完善會計人員崗位責任制。大中型衞生事業單位逐步設置總會計師,組織和領導單位的財務會計工作。各方面會計人員統一歸單位財會部門管理。單位內設立新的會計機構,必須經由財務、人事部門按設置會計機構的基本要求進行審查、同意,報主管領導(或總會計師)批准。

會計人員要嚴格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制度和國家統一會計制度,恪守職業道德。依照會計法律、法規和國家統一會計制度規定的程序和要求開展會計工作,以責定權,責權明確。任免單位會計機構的負責人或會計主管人員,應徵得上級主管部門同意。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必須由監交人監督與接管人員辦理交接手續。

12.各單位要切實加強審計工作。健全審計崗位,配備政治素質高、專業能力強的審計人員,要加大審計力度,拓寬審計領域。上級主管部門對所屬單位要定期進行審計,建立領導幹部離任審計制度。內部審計力量不足時,也可以委託會計、審計事務所等中介機構予以審計。

13.各單位要利用會計、統計、業務資料和技術經濟分析與評價方法,定期對單位經濟活動進行成本效果、成本效益和成本效用的分析,並對預算執行情況和財務狀況進行分析、比較和研究。不斷挖掘內部潛力,提高管理水平。上述分析結果除提供給本單位管理決策機構外,需上報上級衞生主管部門。

四、科室核算和內部分配

1.要嚴格實行醫院內部成本核算制度。醫療服務成本與藥品消耗成本要分開核算,有條件的單位可以進行醫療項目成本和病種成本測算。在核算基礎上,加強管理、堵塞漏洞,努力降低醫療服務成本和藥品消耗,以較少的醫藥成本向患者提供優質的醫療服務。

2.要逐步完善科室核算。科室核算的主要內容是工作效率、工作質量和經濟效益等,核算的各項內容要有明確的考核指標。

考核指標以工作效率指標、工作質量指標、服務態度為主,單位對科室經濟考核主要考核科室各項消耗的節約水平和病人負擔水平,不能單純以經濟收益代替經濟效益,對於開大處方、亂檢查而謀取收益的科室或個人不僅不予獎勵,而且要給予經濟處罰。

3.單位內部分配工資項目採用兩級考核、一級分配,即:單位對科室考核,科室對個人進行考核,單位內部分配中的貨幣形式支付給個人的各種項目的發放,必須由單位財務部門統一管理。

4.發放給個人的工資、補助工資、福利等個人支出,應遵循效率優先、兼顧公平的分配原則,必須嚴格執行工資政策和國家財經制度,不得擅自擴大津貼、補貼範圍和提高標準。

5.嚴格區分業餘醫療服務和正常工作時間醫療服務界限,正確計算業餘醫療服務收入。業餘服務收入的分配要在保證國家、單位利益的前提下,實行多勞多得,調動職工的積極性。堅決杜絕醫療單位之間和醫療單位內部科室之間存在的開單費、介紹費等不正常現象,一經發現,要沒收其收入,並追究領導人責任。

6.單位是個人所得税的扣繳義務人,各單位要加強對個人所得税的管理,在支付職工工資和其他報酬的同時,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税,任何單位都不得用公款為職工支付個人所得税。

五、醫用設備的管理

1.根據《大型醫用設備配置與應用管理暫行辦法》(衞生部令第43號),衞生部對大型醫用設備的裝備,實行總量控制,強調合理佈局;對列入大型醫用設備管理品目的設備,採取“二級管理”、執行“三證”制度。購置大型醫用設備必須講求社會效益、經濟收益和技術應用能力,必須符合區域衞生規劃和裝備規劃的要求。今後,超量配置(超過規劃確定的設備配置數量)並使用不具備“三證”的大型醫用設備,其取得的收入視為不合法收入,衞生行政管理部門應予沒收。對未列入衞生部管理品目的大型醫用設備,其管理審批權限由省級衞生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2.以各種形式與他人合作、合資購置的大型醫用設備,必須首先符合區域衞生規劃和裝備規劃及有關管理程序的要求,必須簽訂合作協議。合作協議(合同)除應考慮本單位土地、房屋投資收益的因素外,還必須充分考慮本單位“無形資產”的投資收益。

3.嚴禁以營利為目的集資購買設備。對已集資購買的醫用設備,應進行清理,其收益必須納入單位總收入。不得由科室或小集體單機核算、單機提成。

4.根據國家“一律不準進口舊機電產品”的有關規定(國機貿機(1997)877號)精神,嚴禁各單位購置二手設備。

各級衞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對已經購買、使用的二手設備進行清理和質量檢測,檢測合格後,方可繼續使用;使用二手設備的檢查治療價格應按衞生部、國家計委聯合頒佈的《關於加強大型醫用舊設備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衞計發(1996)第135號)的規定,控制在同類新設備的70%以內。

六、基本建設、維修管理

1.衞生事業單位要按照批准的單位總體規劃制訂基本建設規劃,報上級部門批准,一經確定,單位不得擅自變動。擴建、維修、加固和改造工程都要符合基本建設規劃,嚴禁違反規劃亂拆亂建。

2.要嚴格執行基本建設工作程序,認真做好項目建設前期準備工作。不管是國家投資,還是單位自籌資金安排基建項目,必須報衞生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後,按基本建設程序報批和建設。未經批准不得建設。

3.全面實行基建工程和大型維修工程公開招標,擇優選擇設計、施工、監理、設備及建材供應等單位,保證工程質量,提高投資效益。基建工程開工後,建設單位要切實加強質量監督,堅持按合同辦事,按進度撥款,確保工程如期完工。

4.基建工程完工後,要及時組織竣工驗收,儘快辦理工程決算審計。審計後的建設項目竣工決算按審批權限報經主管部門或財政部門批准後,辦理工程決算,並及時辦理固定資產移交手續。

5.加強對修繕的管理。為保證房屋、設備的完好,單位必須有計劃地安排房屋設備修繕工作,併合理安排修繕資金。凡超過規定限額的大型維修和改變原設計結構的修繕,必須報經衞生主管部門和設計單位批准。

6.基建、維修工程因不按程序辦事,或因管理不善、弄虛作假、大量超投資、質量低劣,造成嚴重損失浪費的,由主管部門給予通報批評,並對有直接責任的主管領導和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七、收費管理

1.各單位要嚴格執行《價格法》和國家各項物價管理法規,建立健全單位收費管理的規章制度。要嚴格按照政府制訂(批准)的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收取費用,嚴禁巧立名目亂收費和擅自提高收費標準。新開展的服務項目及收費標準要按規定程序報批。凡政府公開取消和廢止的收費項目一律不得再收費。單位內部的收費收入必須由財務部門統一管理,嚴禁轉移和坐支。

2.收費管理人員要實行崗位責任制,明確主管領導、物價管理人員、收費人員各自的職責和任務。物價管理和收費人員要實行培訓上崗制度,並應保持相對穩定。

3.要提高收費管理工作的透明度,採取多種形式方便服務對象及其家屬的價格查詢,主要價格和收費項目標準要明碼標價。要聘用社會義務監督員(離退休醫務人員或消費者)定期對收費情況進行監督。

4.加強收費票據的管理。服務收費必須使用財政部門監製的專用收費票據,服務收費票據不得轉借。嚴禁無票據收費或使用非法票據收費。

八、開辦經濟實體的管理

1.單位開辦經濟實體是多渠道籌資、提高單位綜合實力的重要措施之一。鼓勵開辦與事業相關、滿足社會需求和有行業特點的高新技術產業和服務產業。事業單位開辦的經濟實體要注意加強經營管理,努力降低成本,提高經濟效益。

2.單位開辦的經濟實體應在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的範圍內,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我約束、自我發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和國有資產保值增值責任。單位作為投資人對經濟實體投入的國有資產實行監督管理,嚴格選撥和聘任經濟實體的法人代表和財務負責人,定期進行審計和考核,保證企業的健康發展。

3.單位與經濟實體之間應建立明確的產權關係。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要逐步建立產權清晰、權責明確、政企分開、管理科學的現代企業制度。產權劃分應以投入的資本為依據。單位對經濟實體的貨幣投入,必須是單位自有資金。投入的全部資產必須進行資產評估,正確反映其價值。凡由主辦單位墊支的企業人員工資、水電氣暖費用等均應按期返還,租用主辦單位資產的經濟實體,要依據資產評估價值交納租金。

4.經濟實體應將利潤按國家有關規定或合同(協議)上繳主辦單位,並自覺接受主辦單位的監督和檢查,按國家有關規定定期向主辦單位報送財務報告和會計報表。

5.單位對已開辦的經濟實體應進行清理整頓,長期無收入、無效益的企業,應進行資產重組或調整,對非公司制企業採取關、停、並、轉;對公司制企業按《公司法》予以規範。

各級衞生行政主管部門和衞生事業單位必須十分重視經濟管理工作。各級領導要把經濟管理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可指定單位行政領導並組織專門的人員負責經濟管理工作。通過加強經濟管理和其他管理措施逐步建立起有責任、有激勵、有約束、有競爭、有活力的衞生事業單位運行機制,促進衞生事業健康、協調、快速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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