衞生部、財政部、外貿部關於進口食品衞生檢驗收費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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衞生部、財政部、外貿部關於進口食品衞生檢驗收費的規定

衞生部、財政部、外貿部關於進口食品衞生檢驗收費的規定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衞生管理條例》,加強進口食品衞生檢驗工作,有必要統一各地檢驗收費標準。現對進口食品衞生檢驗收費規定如下。

頒佈單位:衞生部(已撤銷),財政部,對外貿易與經濟合作部(含原對外經濟貿易部)(已變更)

文       號:暫無信息

頒佈時間:1979-12-12

實施時間:1980-01-01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部門規範性文件

一、凡申請食品衞生檢驗所進行衞生檢驗的進口食品,均按本規定收取檢驗費。

二、檢驗費按食品類別分別規定收費標準,並由衞生部制定或者調整,作為全國統一執行的依據(收費標準見附件)。船舶、飛機、火車臨時申請食品衞生檢驗(指旅客或船方伙食),每一檢驗項目收費五元,總額不足拾元的,收拾元。

三、檢驗費在申請檢驗時,連同報驗單一併送交。一批商品為一計算單位(一“批”是指同一品名、同一商品標記,以同一運輸工具,來自同一地點,同一收貨人的貨物),一批填寫一個報驗單。

四、檢驗費的計算,根據報驗單所列的數量和收費標準規定的收費額計算。每批的檢驗收費總額不足拾元的,一律計收拾元。

五、進口食品申請報驗後,還未經檢驗所檢驗,報驗人因故撤銷進口時,可退還檢驗費,已經檢驗的不再退還,簽發的證書即行註銷。

六、檢驗費為檢驗所業務收入,用作補償各種檢驗消耗,以及有關的各項開支。

七、本規定從一九八0年一月一日起執行,由衞生部解釋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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