衞生部關於衞生事業單位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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衞生部關於衞生事業單位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

衞生部關於衞生事業單位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

為深化衞生事業單位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制度改革,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關於印發《深化幹部人事制度改革綱要》和中共中央關於印發《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的精神制定本指導意見。

頒佈單位:衞生部(已撤銷)

文       號:衞人發[2002]325號

頒佈時間:2002-12-27

實施時間:2002-12-27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部門規範性文件

一、基本原則

堅持黨管幹部原則;任人唯賢、德才兼備原則;羣眾公認、注重實績原則;公開、平等、競爭、擇優原則;民主集中制原則;依法辦事原則。

二、改革衞生事業單位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制度

(一)選拔任用條件

衞生事業單位領導幹部選拔任用條件和資格除具備《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規定的基本條件外,還應具有以下條件和資格:

1、熟悉新時期衞生工作的方針、政策;

2、具有與所任職務相應的衞生專業知識和行政管理經驗;

3、應具有大專以上學歷,其中省、市級衞生事業單位主要業務領導應具有醫學本科以上學歷;

4、經過衞生行政部門組織的衞生管理幹部崗位培訓,符合衞生部對管理崗位任職培訓的要求。

(二)選拔任用形式

1、引入競爭機制,推行公開選拔領導幹部制度。公開選拔方式主要適用於衞生事業單位領導幹部中的副職,必要時也可用於選拔正職。公開選拔範圍原則在衞生系統內,必要時可面向社會。公開選拔的基本程序是:公佈選拔的職位和報名條件;採取個人自薦或組織推薦的形式報名;資格審查;筆試和麪試;組織考察;黨委(黨組)集體討論決定任用人選並進行公示;公佈選拔結果。筆試、面試內容中衞生管理和衞生專業等知識所佔比例不少於40%。公開選拔領導幹部過程中,每道程序的人員篩選要按中組部規定的比例進行。

2、改革單一委任制,採取多種形式選拔任用幹部。衞生事業單位領導幹部的選拔任用,要改革單一的委任制,對不同類型單位,區別不同情況分別實行聘任、選任、委任、考任等多種方式。

理順衞生事業單位領導人員管理體制,實行下管一級,管人管事相統一。院(站、所)長(以下簡稱院長)由衞生主管部門提出意見,報上級黨委(黨組)任免。副院長可由上級衞生主管部門任命,也可採取由羣眾推薦、正職提名的辦法產生人選,並按幹部管理權限和規定程序考察後,報上級黨委(黨組)審批。黨委(總支、支部)和工、青、婦領導人員的選拔任用按黨章和有關規定選舉產生,報上級黨委(黨組)批准。有條件的單位黨政領導職務可由一人擔任。

(三)完善民主推薦和幹部考察制度

1、改進民主推薦方法,擴大幹部任用工作民主程度。擴大羣眾對幹部選拔任用工作的知情權、參與權、選擇權和監督權,是增強民主程度,建立充滿生機與活力的用人機制的重要措施。民主推薦是確定考察人選的必經程序,要適當擴大參與民主推薦的範圍,改進民主推薦的方法,提高民主推薦質量。民主推薦一般在本單位的中層幹部以及副高職稱以上幹部範圍內進行,人員較少的單位要在全體職工範圍內進行。在確定考察對象時,凡多數羣眾不贊成的,不能確定為考察對象,更不能提拔任用。

2、加大羣眾參與力度,實行考察預告制。組織(人事)部門在進行考察前,要將《幹部考察預告》印發被考察對象所在單位黨委(黨組),並張貼告示,在一定範圍內進行預告,加大幹部工作中羣眾參與力度。預告的內容包括考察對象,考察內容與方式,談話範圍;考察組成員的簡要情況,辦公地點,聯繫電話,工作時間;羣眾反映問題的方式等。考察組要及時整理羣眾所反映的情況問題,並在考察中調查核實。

3、確保幹部考察質量,拓寬幹部考察渠道。在加強幹部工作情況考察的同時,還要加強對幹部生活圈、社交圈的考察。可通過發放徵求意見表的方式,擴大瞭解情況的渠道。對在考察中羣眾反映強烈、情況複雜或意見分歧較大的問題,要進行專項調查,同時寫出書面的調查材料。

4、增強幹部任用工作透明度,推行黨政領導幹部任前公示制。對擬提任衞生事業單位的領導幹部,在其所在單位進行公示;對擬易地交流提拔任職的人選,在原單位進行公示。公示主要採取以文件發出公示通知或張貼公告的形式。公示的主要內容為:公示對象的基本情況,包括姓名、性別、出生年月、籍貫、政治面貌、學歷、學位、工作簡歷和現任職務等。公示期間,組織(人事)部門應設立專門電話和信箱,指定專人負責接待羣眾來訪,對羣眾反映的問題,特別是署名舉報的,以及雖未署名但問題線索清晰、情節嚴重、有據可查的問題,要及時調查核實。對羣眾舉報涉嫌違紀違法的重大問題,由組織(人事)部門會同紀檢監察部門共同進行調查。

(四)實行院長負責制,建立黨政領導班子任期目標責任制。

衞生事業單位行政正職是單位的法人代表,對單位的業務、行政和經營管理工作統一領導,全面負責。行政副職是正職的助手,在正職的領導下開展工作。

衞生事業單位黨、政領導幹部實行任期工作目標和年度工作目標管理。在任期內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必須制定相應的任期目標和崗位責任,並量化為效率質量、事業發展、管理工作、精神文明指標等。任期目標要兼顧本單位長遠的發展,並與前一任期的工作保持必要的聯繫。任期目標須經本單位職代會審議通過,並與上級主管部門簽訂任期目標責任書。

行政領導任期制以單位正職任職時間為準,每屆任期為四年,工作政績突出的可以交流任職或連任,但在一個單位同一領導崗位連任不得超過兩屆。行政副職的任期原則上與正職一致。行政領導任期換屆要逐步與黨委換屆同步進行。

在實行院長負責制時,要充分發揮黨組織的政治核心和監督保證作用,使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順利貫徹執行,要建立健全職工代表大會、黨員代表大會和各項民主管理制度,並制定相應的工作條例和規章制度,保證黨組織和廣大職工切實發揮監督作用。

(五)實行黨政領導幹部任職試用期制。

對新提拔的非選舉產生的衞生事業單位黨政領導幹部實行為期一年的試用期。領導幹部在試用期內,履行試用職務的職責,具有同級幹部的權力和義務,享受同職級待遇。試用期滿前一個月由上級組織(人事)部門進行考核,經考核合格的,按照規定程序正式任職;經考核不合格的,取消試任職務,安排到與試任前職務相應的工作崗位。領導幹部在試用期間工作出現重大失誤或犯有嚴重錯誤,不宜繼續任職的,應提前結束試用期,並按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六)進一步完善調整不稱職、不勝任現職幹部的制度和辦法。

積極探索制定和細化不勝任現職幹部的認定標準、調整程序和辦法,充分運用競爭上崗、實績考核、末位淘汰等方式,加大對不勝任現職幹部調整工作的力度。對不稱職、不勝任現職的幹部,採取免職、降職、責令辭職、改任非領導職務、待崗、下崗分流、離職分流等調整措施。

三、加大幹部交流工作力度

實行幹部交流,是建設高素質幹部隊伍的需要,也是深化幹部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措施。要逐步健全黨政領導幹部交流的激勵機制和保障機制,把幹部交流同培養使用結合起來,採取培養鍛鍊性交流、迴避性交流、任職期滿交流等多種形式,加大幹部交流力度,妥善解決幹部交流工作中的各種實際問題。各級衞生行政部門應有計劃地選派優秀黨政領導幹部到黨政機關或衞生事業單位掛職鍛鍊。逐步加大東西部衞生事業單位幹部交流力度,衞生部有計劃地組織協調西部地區幹部到東部經濟發達地區掛職鍛鍊,同時引導幹部到艱苦地區和艱苦工作崗位交流任職。

四、完善黨政領導幹部考核制度

改進和完善幹部考核工作,全面準確地掌握幹部的德才素質,是選準用好乾部的一項重要基礎性工作。在建立黨政領導班子任期目標責任制的基礎上,建立健全黨政領導幹部定期考核制度。制定以工作實績為主要內容的考核指標體系,並圍繞任期目標的要求和單位年度工作任務完成情況,考核德、能、勤、績,重點是工作實績。考核的基本程序是:個人述職、民主測評、個別談話、調查核實、評定結果、結果反饋等。考核方式,包括平時考核和定期考核,定期考核採取屆中、屆末的考核形式進行。考核結果分為優秀、稱職、基本稱職、不稱職四個等次。考核結果應作為領導幹部的選拔任用、職務升降、獎懲、培訓、調整級別和工資發放等的重要依據。選拔擔任上一級領導職務的人選,應從考核中確定為優秀、稱職的幹部中產生。對經考核確定為基本稱職等次的,進行誡免談話,限期改進;視具體情況,也可以調整其領導職務。對民主評議不稱職票超過三分之一以上的領導幹部,經組織考察確屬不稱職的,應免去現任職務,或責令辭職,或降職處理。

五、建立健全領導幹部監督機制

建立和完善幹部談話制度、誡勉制度、回覆制度、領導幹部報告個人重大事項制度、廉政鑑定制度、任職經濟責任審計制度,以及組織部門和紀檢、監察部門聯席會議制度等,強化對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日常管理和監督;結合幹部考察考核和日常管理工作,對領導班子執行民主集中制情況進行深入瞭解,發現問題,及時督促糾正;加強對下級領導班子民主生活會的指導;積極開展對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的民主評議活動;積極探索以人、財、物為重點的權利監督的新途徑、新辦法;突出抓好對黨政“一把手”的監督,建立黨政領導班子正職年度總結報告制度,重點對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執行民主集中制、選人用人、廉潔從政、抓班子自身建設等方面進行監督。

六、加強對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制度改革的宏觀指導

各級黨委、政府要加強對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制度改革的領導,衞生行政部門,要切實發揮主管部門的作用,結合各地實際積極穩妥地推進幹部人事制度改革。工作中要堅持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結合,調動和發揮好上下兩個方面的積極性;要加強對改革的檢查指導,及時發現和糾正工作中出現的偏差和存在的問題,堅持改革的正確方向;要加強調查研究,瞭解新情況,解決新問題,總結新經驗;要尊重羣眾的首創精神,鼓勵基層積極探索,大膽實踐;要深入細緻地做好改革中的思想政治工作,加大宣傳力度,營造有利於改革的社會環境和輿論氛圍。

各地衞生行政部門可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參照本《指導意見》制定本地區的衞生事業單位內部分配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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