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進一步加強代扣代收代徵税款手續費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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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進一步加強代扣代收代徵税款手續費管理的通知

關於進一步加強代扣代收代徵税款手續費管理的通知

為進一步規範和加強代扣代繳、代收代繳和委託代徵(以下簡稱“三代”)税款手續費的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税收徵收管理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就進一步加強“三代”税款手續費管理做相關通知。

頒佈單位:財政部,國家税務總局,中國人民銀行

文       號:財行[2019]11號

頒佈時間:2019-02-02

實施時間:2019-02-02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暫無信息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税務總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税務局,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各分行、營業管理部,各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級城市中心支行:

為進一步規範和加強代扣代繳、代收代繳和委託代徵(以下簡稱“三代”)税款手續費的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税收徵收管理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就進一步加強“三代”税款手續費管理通知如下:

一、“三代”範圍

(一)代扣代繳是指税收法律、行政法規已經明確規定負有扣繳義務的單位和個人在支付款項時,代税務機關從支付給負有納税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的收入中扣留並向税務機關解繳的行為。

(二)代收代繳是指税收法律、行政法規已經明確規定負有扣繳義務的單位和個人在收取款項時,代税務機關向負有納税義務的單位和個人收取並向税務機關繳納的行為。

(三)委託代徵是指税務機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税收徵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關於有利於税收控管和方便納税的要求,按照雙方自願、簡便徵收、強化管理、依法委託的原則和國家有關規定,委託有關單位和人員代徵零星、分散和異地繳納的税收的行為。

二、“三代”的管理

税務機關應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税收徵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有關規定和“放管服”改革有關要求開展“三代”工作。税務機關應按照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家税務總局有關規定確定“三代”單位或個人,不得自行擴大“三代”範圍和提高“三代”税款手續費支付比例。

(一)税務機關應依據國家税務總局有關規定,對負有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的扣繳義務人辦理登記。

對法律、行政法規沒有規定負有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税款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税務機關不得要求履行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税款義務。

(二)税務機關應嚴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家税務總局委託代徵相關規定確定委託代徵範圍,不得將法律、行政法規已確定的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税款,委託他人代徵。

(三)對於需按比例支付“三代”税款手續費的,税務機關在確定“三代”單位或個人的手續費比例時,應從降低税收成本的角度,充分考慮“三代”單位或個人的業務量、工作成本等因素,確定合理的手續費支付比例,可根據需要在相應規定的支付比例範圍內設置手續費支付限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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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三代”税款手續費支付比例和限額

(一)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代扣代繳税款,税務機關按不超過代扣税款的2%支付手續費,且支付給單個扣繳義務人年度最高限額70萬元,超過限額部分不予支付。對於法律、行政法規明確規定手續費比例的,按規定比例執行。

(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代收代繳車輛車船税,税務機關按不超過代收税款的3%支付手續費。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代收代繳委託加工消費税,税務機關按不超過代收税款的2%支付手續費。委託受託雙方存在關聯關係的,不得支付代收手續費。關聯關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税法》及其實施條例有關規定確定。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代收代繳其他税款,税務機關按不超過代收税款的2%支付手續費。

(五)税務機關委託交通運輸部門海事管理機構代徵船舶車船税,税務機關按不超過代徵税款的5%支付手續費。

(六)税務機關委託代徵人代徵車輛購置税,税務機關按每輛車支付15元手續費。

(七)税務機關委託證券交易所或證券登記結算機構代徵證券交易印花税,税務機關按不超過代徵税款的0.03%支付代徵手續費,且支付給單個代徵人年度最高限額1000萬元,超過限額部分不予支付。委託有關單位代售印花税票按不超過代售金額5%支付手續費。

(八)税務機關委託郵政部門代徵税款,税務機關按不超過代徵税款的3%支付手續費。

(九)税務機關委託代徵人代徵農貿市場、專業市場等税收以及委託代徵人代徵其他零星分散、異地繳納的税收,税務機關按不超過代徵税款的5%支付手續費。

四、手續費管理

(一)預算管理。

1.“三代”税款手續費納入預算管理,由財政通過預算支出統一安排。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2.“三代”税款手續費按年據實清算。代扣、代收扣繳義務人和代徵人應於每年3月30日前,向税務機關提交上一年度“三代”税款手續費申請相關資料,因“三代”單位或個人自身原因,未及時提交申請的,視為自動放棄上一年度“三代”税款手續費。各級税務機關應嚴格審核“三代”税款手續費申請情況,並以此作為編制下一年度部門預算的依據。

3.代扣、代收扣繳義務人和代徵人在年度內扣繳義務終止或代徵關係終止的,應在終止後3個月內向税務機關提交手續費申請資料,由税務機關辦理手續費清算。

4.各級税務機關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國務院關於深化預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決定》和財政部部門預算編制的有關程序和要求,將“三代”税款手續費申請情況據實編入下一年度部門預算。教育費附加的手續費預算,按代扣、代收、代徵所劃繳正税的手續費比例編制。各級税務機關要積極配合財政部駐各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開展部門預算監管工作。

5.財政部根據批覆的“三代”税款手續費預算,及時核批用款計劃。各級税務機關應主動、及時支付“三代”税款手續費。

6.“三代”税款手續費當年預算不足部分,在下年預算中彌補;結轉部分,留待下年繼續使用;結餘部分,按規定上繳中央財政。

7.各級税務機關應強化“三代”税款手續費預算績效管理,科學設置績效目標,完善績效評價方法,提高績效評價質量,加強績效評價結果應用。

(二)核算管理。

1.各級税務機關應按照行政事業單位會計核算有關管理規定,及時、全面、完整核算“三代”税款手續費。

2.各級税務機關應根據財政部部門決算編報和審核有關要求,真實、準確、全面、及時編報“三代”税款手續費決算,並做好決算審核相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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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支付管理。

1.税務機關應按照國庫集中支付制度和本通知規定支付“三代”税款手續費。

2.税務機關對單位和個人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委託代徵協議規定履行代扣、代收、代徵義務的,不得支付“三代”税款手續費。

3.税務機關之間委託代徵税款,不得支付手續費。

4.“三代”單位所取得的手續費收入應單獨核算,計入本單位收入,用於與“三代”業務直接相關的辦公設備、人員成本、信息化建設、耗材、交通費等管理支出。上述支出內容,國家已有相關支出標準的,嚴格執行有關規定;沒有支出標準的,參照當地物價水平及市場價格,按需支出。單位取得的“三代”税款手續費以及手續費的使用,應按照法律、法規有關規定執行。

(四)監督管理。

1.各級財政、税務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三代”税款手續費預算編制、調劑、決算等審批工作中,存在違規編報、批覆預決算,違規管理“三代”税款手續費項目資金等行為的,以及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對於發現存在上述違法、違規行為的税務機關,財政部、上級税務機關可按照有關規定扣減下一年度經費預算。

2.税務總局應加強對各級税務機關經費使用和管理情況的檢查、審計,並接受審計署等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

3.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各級税務機關均不得從税款中直接提取手續費或辦理退庫,各級國庫不得辦理“三代”税款手續費退庫。

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執行。《財政部 國家税務總局 中國人民銀行關於進一步加強代扣代收代徵税款手續費管理的通知》(財行〔2005〕365號)和《財政部國家税務總局關於明確保險機構代收代繳車船税手續費有關問題的通知》(財行〔2007〕659號)相應廢止。

財政部 税務總局 人民銀行

2019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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