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加強醫藥批發市場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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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加強醫藥批發市場管理的通知

關於加強醫藥批發市場管理的通知

近年來,隨着社會主義商品經濟的發展,醫藥市場十分活躍,對保證醫療事業和人民用藥需要作出了貢獻。但是,由於新舊體制交替,改革措施不配套,管理工作沒有跟上,對醫藥商品的特殊性認識不足,在全國許多地方出現了各行各業多方插手藥品批發業務的混亂情況。

頒佈單位: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已變更)

文       號:暫無信息

頒佈時間:1989-07-19

實施時間:1989-07-19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部門規範性文件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醫藥管理局(總公司):

近年來,隨着社會主義商品經濟的發展,醫藥市場十分活躍,對保證醫療事業和人民用藥需要作出了貢獻。但是,由於新舊體制交替,改革措施不配套,管理工作沒有跟上,對醫藥商品的特殊性認識不足,在全國許多地方出現了各行各業多方插手藥品批發業務的混亂情況。一些單位和個人違法經營,偷税漏税,倒賣緊缺品種,兜銷假劣藥品,牟取暴利,導致市場混亂,流通失控,國營醫藥商業主渠道受到嚴重衝擊,不能正常發揮作用,人民用藥安全沒有保障。

藥品是關係人民健康和生命安危的特殊商品。醫藥市場管理,既要開放搞活,又必須按照《藥品管理法》和行業管理要求加強管理,特別是加強對醫藥批發市場的管理,以保障人民用藥及時、安全、有效。根據黨的十三屆四中全會關於繼續搞好治理整頓和反對腐敗,懲治官倒的精神,特作如下通知:

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醫藥管理局(總公司)和地、州、市、縣醫藥管理局(醫藥公司、藥材公司)為地方各級醫藥主管部門。負責醫藥行業管理工作。履行《藥品管理法》所賦予的職責。

二、嚴格醫藥批發市場管理。管好醫藥批發市場是穩定醫藥市場的關鍵。開辦藥品批發企業,必須按照《藥品管理法》的規定,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醫藥主管部門審查同意,發給《藥品經營企業合格證》,再經省、自治區、直轄市衞生行政部門審核批准,發給《藥品經營企業許可證》,然後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領《營業執照》。無證或“三證”不全者不得經營。

鑑於醫藥商品的特殊性,藥品批發業務必須由國營醫藥商業的主渠道,即符合條件的國營醫藥專業批發公司及其所屬的批發機構經營,其他行業以及集體、個體單位,不準經營藥品批發業務。

在確保國營醫藥主渠道經營和市場穩定的前提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醫藥主管部門可以根據行業管理的實際需要,按照審批程序批准少數符合藥品批發條件的非國營醫藥單位,從事藥品批發業務,作為國營醫藥商業的補充,但要從嚴掌握。

醫藥工業企業自銷,只限於本企業產品。自銷部分所佔比重,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醫藥主管部門確定。

三、列為國家任務的化學原料藥實行定點供應,按照國家醫藥管理局國藥工字(86)第111號《三十種化學原料藥定點供應管理辦法》嚴格管理。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醫藥主管部門可提出一至兩個專業公司,經國家醫藥管理局審核批准,經營原料藥品。未經國家醫藥管理局批准的部門和單位,一律不準經營。不允許中間環節和定點企業轉手加價倒賣。

三十種化學原料藥計劃外出口,須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醫藥主管部門同意。

四、嚴格執行國家價格政策。鑑於當前藥品價格比較混亂,一些品種價格不盡合理的實際情況,要認真搞好價格改革。價格改革要本着有利於醫藥的生產和經營,有利於提高質量,增加品種,保證供應的原則。生產、經營企業不得擅自定價、提價,不得任意擴大國家和地方規定的價格差率。

五、衞生醫療單位採購的藥品,只供本單位醫療使用,不準轉手批發謀利。

醫療單位配製的製劑,按照衞生部頒發的《醫院藥劑管理辦法》執行。所配製劑,只限於本單位臨牀和科研需要而市場上無供應或供應不足的藥物製劑,不得在市場銷售或者變相銷售。

六、糾正購銷中的不正之風。醫藥工商企業要端正經營思想,依法經營,照章納税,嚴守合同。要以品種全,質量好,優質服務贏得顧客。要努力做好醫療單位所需藥品的供應,緊缺品種優先保證衞生醫療單位需要。在藥品購銷業務中,不準搞硬性“搭配”、“提成”、“回扣”;不準以賣藥品為名售給日用生活用品。

七、認真整頓醫藥批發市場。根據《藥品管理法》和本通知精神,針對當前存在的問題,對醫藥市場進行一次全面清理整頓,重點整頓醫藥批發市場。對於無證或“三證”不全的非法經營,應予取締;不具備藥品批發條件的,應予撤銷;對製售假劣藥品和倒賣緊缺藥品的不法分子,要依法查處。

整頓醫藥批發市場工作,涉及醫藥、衞生、工商、公安、物價等部門,各地醫藥主管部門應積極主動與有關部門密切配合,大力協同,在各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做好這項工作。

注:(本文第二條被國務院國發(90)29號文代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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