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税務總局關於進一步加強印花税徵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税函[2004]15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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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税務總局

  國家税務總局關於進一步加強印花税徵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國税函[2004]150號

國家税務總局關於進一步加強印花税徵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税函[2004]15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地方税務局:

  印花税自1988年實施以來,各級地方税務機關不斷強化徵收管理,因地制宜地制定了有效的徵管辦法,保證了印花税收入的持續穩步增長。但是,隨着我國市場經濟的建立和發展,及新《税收徵管法》的頒佈實施,印花税的一些徵管規定已不適應實際徵管需要,與《税收徵管法》難以銜接等矛盾也日益突出。為加強印花税的徵收管理,堵塞印花税徵管漏洞,方便納税人,保障印花税收入持續、穩定增長,現就加強印花税徵收管理的有關問題明確如下:

  一、加強對印花税應税憑證的管理

  各級地方税務機關應加強對印花税應税憑證的管理,要求納税人統一設置印花税應税憑證登記簿,保證各類應税憑證及時、準確、完整地進行登記;應税憑證數量多或內部多個部門對外簽訂應税憑證的單位,要求其制定符合本單位實際的應税憑證登記管理辦法。有條件的納税人應指定專門部門、專人負責應税憑證的管理。

  印花税應税憑證應按照《税收徵管法實施細則》的規定保存十年。

  二、完善按期彙總繳納辦法

  各級地方税務機關應加強對按期彙總繳納印花税單位的納税管理,對核准實行彙總繳納的單位,應發給匯繳許可證,核定彙總繳納的限期;同時應要求納税人定期報送彙總繳納印花税情況報告,並定期對納税人彙總繳納印花税情況進行檢查。

  三、加強對印花税代售人的管理

  各級税務機關應加強對印花税代售人代售税款的管理,根據本地代售情況進行一次清理檢查,對代售人違反代售規定的,可視其情節輕重,取消代售資格,發現代售人各種影響印花税票銷售的行為要及時糾正。税務機關要根據本地情況,選擇制度比較健全、管理比較規範、信譽比較可靠的單位或個人委託代售印花税票,並應對代售人經常進行業務指導、檢查和監督。

  四、核定徵收印花税

  根據《税收徵管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和印花税的税源特徵,為加強印花税徵收管理,納税人有下列情形的,地方税務機關可以核定納税人印花税計税依據:

  (一)未按規定建立印花税應税憑證登記簿,或未如實登記和完整保存應税憑證的;

  (二)拒不提供應税憑證或不如實提供應税憑證致使計税依據明顯偏低的;

  (三)採用按期彙總繳納辦法的,未按地方税務機關規定的期限報送彙總繳納印花税情況報告,經地方税務機關責令限期報告,逾期仍不報告的或者地方税務機關在檢查中發現納税人有未按規定彙總繳納印花税情況的。

  地方税務機關核定徵收印花税,應向納税人發放核定徵收印花税通知書,註明核定徵收的計税依據和規定的税款繳納期限。

  地方税務機關核定徵收印花税,應根據納税人的實際生產經營收入,參考納税人各期印花税納税情況及同行業合同簽訂情況,確定科學合理的數額或比例作為納税人印花税計税依據。

  各級地方税務機關應逐步建立印花税基礎資料庫,包括:分行業印花税納税情況、分户納税資料等,確定科學合理的評估模型,保證核定徵收的及時、準確、公平、合理。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地方税務機關可根據本通知要求,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印花税核定徵收辦法,明確核定徵收的應税憑證範圍、核定依據、納税期限、核定額度或比例等,並報國家税務總局備案。
 

國家税務總局

  二○○四年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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