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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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規定

重慶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規定

為規範工程造價計價行為,維護工程建設各方的合法權益,確保工程質量,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慶市建築管理條例》,制定的一份規定。
《重慶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規定》已經2016年10月12日市人民政府第144次常務會議通過,本規定全文共6章 34條 ,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重慶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規定》(重慶市人民政府令第99號)同時廢止。

頒佈單位:暫無信息

文       號:暫無信息

頒佈時間:暫無信息

實施時間:暫無信息

時 效  性:暫無信息

效力級別:暫無信息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規範建設工程計價行為,合理確定和有效控制建設工程造價,保障工程質量和安全,維護工程建設各方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建設工程計價依據制定、造價信息發佈、造價確定與控制、造價諮詢與執業等活動,適用本規定。

交通、水利等專業建設工程造價活動管理,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從事建設工程造價活動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四條 市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全市建設工程造價監督管理工作,日常工作由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承擔。

區縣(自治縣)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造價監督管理工作。

發展改革、財政、審計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建設工程造價監督管理工作。

交通、水利等行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業的建設工程造價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具體承擔以下工作:

(一)編制與發佈建設工程計價依據;

(二)發佈建設工程造價信息;

(三)監督建設工程計價活動;

(四)監督建設工程造價諮詢企業和工程造價人員的執業活動;

(五)調解建設工程造價糾紛;

(六)其他建設工程造價管理工作。

第二章 計價依據制定與信息發佈

第六條 建設工程造價計價依據包括:

(一)建設工程計價與計量的規範、標準、規定;

(二)投資估算指標、概算指標;

(三)概算定額、消耗量定額、計價定額、費用定額和工期定額;

(四)人工、材料、施工機械設備台班及儀器儀表台班的價格信息和建設工程造價指標、指數;

(五)其他有關計價依據。

第七條 建設工程計價依據應當根據國家法律法規、標準規範和有關規定進行編制,適應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和綠色建築的要求,發揮計價依據的引導約束作用,支持建築業轉型升級。

編制或者修訂建設工程計價依據,應當公開徵求意見並組織專家評審。

第八條 市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組織編制與發佈本市建設工程造價計價依據,其中建設工程費用定額由市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會同市發展改革、市財政部門發佈。

第九條 市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全市建設工程造價信息化平台,定期發佈人工、材料、施工機械設備台班及儀器儀表台班價格信息和建設工程造價指標、指數,為建設工程造價計價和管理提供依據。

第十條 鼓勵企業編制能反映本企業技術及管理水平的企業定額,用於投標報價和成本核算。

第十一條 市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對建設工程計價軟件的開發和應用是否符合計價依據進行監督管理。

第三章 造價確定與控制

第十二條 建設工程造價由建設工程項目從籌建到竣工交付使用的全部費用組成,包括工程費用、工程建設其他費用、預備費和建設期利息。

第十三條 建設工程造價應當堅持市場決定價格的原則,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在政府調控下,由市場競爭形成。

第十四條 建設工程造價應當按建設程序分階段合理確定和有效控制,並遵循投資估算控制設計概算、設計概算控制施工圖預算或者最高投標限價、施工圖預算或者最高投標限價控制工程結算的原則。

第十五條 投資估算應當根據投資估算指標、編制辦法等有關規定進行編制。

設計概算應當根據初步設計文件、概算指標、概算定額、編制辦法等有關規定進行編制。

施工圖預算應當根據施工圖設計文件、計價定額、施工技術措施等有關規定進行編制。

第十六條 國有資金投資的建設工程,應當採用工程量清單計價,編制最高投標限價。

國有資金投資的建設工程,其最高投標限價應當根據工程設計文件、招標文件、招標工程量清單、計價依據及有關規定編制,並由招標人按照項目管理權限報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七條 鼓勵發包人或者政府有關職能部門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工程造價諮詢企業,對建設工程從立項、設計、發包、施工到竣工的全過程,或者其中的一個或者多個環節進行工程造價確定與控制。

第十八條 建設工程投標報價應當根據工程計價與計量規範、工程設計文件、招標文件、招標工程量清單、計價定額、企業定額和市場價格自主編制。

第十九條 建設工程投標報價不得低於工程成本,不得高於最高投標限價。

第二十條 實行招標投標工程的合同價由發包人和承包人依據招標文件和投標文件在合同中約定。不實行招標投標工程的合同價由發包人和承包人協商後在合同中約定。

發包人和承包人在約定合同計價條款時,應當考慮市場環境和生產要素價格變化對合同價款的影響。

第二十一條 建設工程價款結算包括施工過程結算和竣工結算,應當依據建設工程合同、設計文件、投標文件、施工方案、竣工資料、標準規範、計價依據、調整後追加或者減少的合同價款等有效文件資料編制。

推行施工過程結算,發包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計量週期或者工程進度結算並支付工程款。

發包人和承包人應當在雙方確認的施工過程結算基礎上彙總編制竣工結算,並按照合同約定和相關法律法規規定,按時足額支付結算工程款。

第二十二條 竣工結算證明應當作為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的必備文件,由發包人按照工程項目管理權限報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備案。

前款中的竣工結算證明是指下列資料之一:

(一)竣工結算文件;

(二)施工單位確認建設單位已按照合同支付工程款且已明確剩餘工程款支付計劃的證明;

(三)竣工結算糾紛已進入司法或者仲裁程序的證明。

第四章 造價諮詢與執業

第二十三條 工程造價諮詢企業和工程造價執業人員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的資質或者資格,在其資質、資格許可範圍內從事建設工程造價活動,遵守相關執業準則和行為規範。

第二十四條 市外工程造價諮詢企業在本市範圍內從事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活動,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向市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報送信息。

第二十五條 工程造價諮詢企業承接造價諮詢業務,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簽訂工程造價諮詢合同或者取得政府有關職能部門的書面委託,提供工程造價成果文件,並對其提供的工程造價成果文件承擔法律責任。

工程造價諮詢企業應當自完成竣工結算成果文件之日起30日內向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報送竣工結算成果文件。

第二十六條 工程造價諮詢企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塗改、倒賣、出租、出借資質證書,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資質證書;

(二)同時接受招標人和投標人或者兩個以上投標人對同一工程項目的工程造價諮詢業務;

(三)惡意壓低收費或者收費明顯低於經營成本;

(四)轉包承接的工程造價諮詢業務;

(五)出具高估冒算、低估少算工程造價或者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的工程造價成果文件;

(六)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條 工程造價執業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簽署有高估冒算、低估少算工程造價或者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的工程造價成果文件;

(二)同時在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單位執業;

(三)塗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註冊證書、資格證書、執業印章;

(四)允許他人以自己名義從事工程造價業務;

(五)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條 市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全市造價諮詢誠信管理體系,建立工程造價諮詢企業和工程造價執業人員信用信息檔案,並按照規定向社會公佈。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 建設工程造價監督管理工作人員在建設工程造價監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有權機關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條 發包人違反本規定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由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對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一條 工程造價諮詢企業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六條規定的,由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交通、水利等行業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並處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二條 工程造價執業人員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七條規定的,由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交通、水利等行業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並處10000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處違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過30000元罰款。

第三十三條 建設工程計價軟件的開發、應用不符合建設工程造價計價依據的,由市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本規定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重慶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規定》(重慶市人民政府令第99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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