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文化獎評獎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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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文化獎評獎辦法

文化部文化獎評獎辦法

文華獎評獎堅持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的方向;堅持百花齊放、百家爭鳴、推陳出新、古為今用、洋為中用的方針;堅持文藝反映社會主義時代主旋律,提倡不同題材、形式、風格、流派的多樣化;堅持導向性、權威性、公正性。通過評獎,促進藝術表演團體出好戲出人才,推動藝術創作和演出的繁榮與發展。

頒佈單位:文化部(已撤銷)

文       號:暫無信息

頒佈時間:1997-03-24

實施時間:1997-03-24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部門規章

一、總則

第一條 文化獎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文化部設立的專業藝術最高獎。

第二條 文華獎評獎堅持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的方向;堅持百花齊放、百家爭鳴、推陳出新、古為今用、洋為中用的方針;堅持文藝反映社會主義時代主旋律,提倡不同題材、形式、風格、流派的多樣化;堅持導向性、權威性、公正性。通過評獎,促進藝術表演團體出好戲出人才,推動藝術創作和演出的繁榮與發展。

第三條 文華獎每年評選一次。

二、獎項設置

第四條 文華獎設綜合獎和單項獎。

綜合獎設文華大獎、文華新劇目獎和文華新節目獎。

單項獎設文華劇作獎、文華詞作獎、文華導演獎、文華編導獎、文華音樂創作獎、文華舞台美術獎和文華表演獎。

第五條 文華新劇目獎是對整台的大型劇(節)目的評獎,包括新編、改編、移植的戲曲、話劇、歌劇、舞劇、兒童劇及有整體構思、非組團組台的大型歌舞樂舞。文華新節目獎是對小型節目的評獎,包括兩大類:一是戲劇曲藝類,含戲曲小戲、話劇小品、話劇獨幕劇、曲藝、木偶劇、皮影戲等;二是音舞雜技類,含歌曲、樂曲、舞蹈、小型歌劇、小型舞劇、雜技等。文華大獎是在已獲文華新劇目獎和文華新節目獎的劇(節)目中評選出的最突出的優秀劇(節)目。

第六條 文華大獎每屆可評6個,即在戲曲、話劇、歌劇、舞劇、兒童劇、歌舞樂舞六個藝術門類中,原則上每類可各評1個。文華大獎可以空缺,各藝術門類間也可以適當調劑,但總數不得超過6個。

第七條 文華新劇目獎(大型、含大獎)每屆數量不超過35個。文華新節目獎(小型)每屆數量不超過40個。

第八條 文華單項獎每屆總數不超過100個,其中文華新節目獎中的單項獎不超過20個。

第九條 待條件成熟時,增設文學、美術等獎項。

三、參評條件

第十條 文華獎參評劇(目),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各專業藝術表演團體(含民間職業劇團和社會辦的職業劇團)創作演出的新劇(節)目;

(二)新劇目的首演時間在5年之內,新節目的首演時間在3年之內;

(三)參評劇(節)目參加過文化部舉辦的專業演出活動,或在評選有效期內在北京演出過,或未進京但獲當地文化廳(局)或主管部門特別推薦者;

(四)演出場次在30場以上(大型歌劇演出場次在15場以上);

(五)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文化廳(局)正式申報或各系統主管部門正式申報的。

四、評獎機構

第十一條 文華將設評獎委員會。評獎委員會在文化部領導下負責評選工作。評委會由文化部領導,藝術局及本部有關部門人員和藝術界知名專家組成。評獎委員會委員由文化部聘任。每屆按一定數額輪換,如評委或評委的直系親屬有作品參評,則應迴避。

第十二條 文華獎評獎委員會設主任、副主任、顧問、委員。評委會內設戲曲組、話劇組、歌劇舞劇歌舞樂舞組、兒童劇組等相應的評獎組。在評獎委員會授權下,各評獎組根據藝術門類的獎項獎額進行評選。

第十三條 評獎委員會下設評獎辦公室,辦公室的工作由藝術局承擔,負責評獎的組織工作和日常工作。

第十四條 評委和工作人員必須遵守評獎規定和有關紀律,防止不公正競爭,防止不正之風和腐敗現象,對於違反規定或有徇私舞弊行為者,給予嚴肅處理。參評劇目節目的單位和個人,不得行賄、送禮,如有發現,取消劇(節)目和個人的參評資格。

五、評獎程序

第十五條 地方參評劇(節)目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文化廳(局)推薦申報,部隊系統參評劇(節)目,由總政文化部推薦申報,中直、有關部委和產業系統藝術院團的參評劇目,由演出單位提出,經其上級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後申報。推薦劇(節)目須按評獎辦公室要求,填寫表格,提供資料。

第十六條 已獲文華新劇目獎和文華新節目獎的劇(節)目,在獲獎後5年之內經過加工修改,質量上有顯著提高者,可申報參加文華大獎的評獎。

第十七條 評選具體步驟

(一)評獎辦公室對申報劇目進行初選,提出初選名單。初選名單應多於獎額的30%以上。

(二)評委按組集中審看初選提名劇目的錄像,並參照日常舞台演出情況,在充分討論的基礎上,進行差額提名。

(三)在差額提名的基礎上,以記名或無記名投票的方式評選出文華新劇目獎和文華新節目獎。在已獲文華新劇目、新節目獎的劇(節)目中,以記名或無記名投票的方式評選出文華大獎。

(四)在已獲得的文華大獎和文華新劇目獎、文華新節目獎的劇目中評選各種單項獎。

第十八條 投票時以到會評委實有人數為準,不代投。顧問不參加投票。

新劇目、節目獎在規定的獎額內,票數過半者有效。

第十九條 在文華大獎的投票表決中,須票數達2/3以上者方有效。如最後一個名額有兩個或兩個以上劇(節)目得票相等,則須重新投票,如重投後仍然相等,則同時無效。

在文華新劇目獎、文華新節目獎及單項獎的投票表決中,如最後一個名次有兩個以上得票相等,則同時有效,獎額相應增加。

第二十條 獲獎名次的排列,以得票多少為序。得票相同者,以再次表決數為序。

第二十一條 在評選過程中,如遇有爭議,由評委協商後報評委員會主任、副主任裁定。

第二十二條 評選結果報文化部審核批准方能生效。

六、獎勵

第二十三條 對獲劇(節)目綜合獎的院團和獲單項獎的藝術工作者,均頒發獎狀(證書)、獎牌和獎金。

七、附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文化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頒佈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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