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衞生健康標準委員會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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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衞生健康標準委員會章程

國家衞生健康標準委員會章程

為加強和規範國家衞生健康標準委員會管理,國家衞生健康委員會制定了《國家衞生健康標準委員會章程》。

頒佈單位:國家衞生健康委員會

文       號:國衞法規發〔2019〕51號

頒佈時間:2019-08-27

實施時間:2019-08-27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暫無信息

第一條??為加強和規範國家衞生健康標準委員會管理,保證和提高衞生健康標準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國家衞生健康標準委員會是國家衞生健康委員會(以下簡稱國家衞生健康委)領導下的衞生健康標準管理非法人組織。

第三條??根據衞生健康工作需要,國家衞生健康標準委員會下設若干標準專業委員會(以下簡稱專業委員會)。專業委員會的成立、調整和撤銷由國家衞生健康委批准公佈。

第四條??國家衞生健康標準委員會的職責是:

(一)提出標準工作有關方針、政策;

(二)審議標準中長期規劃;

(三)提出專業委員會換屆意見;

(四)審議專業委員會工作報告;

(五)監督檢查專業委員會工作;

(六)決定標準管理工作中其他重大事項。

第五條??國家衞生健康標準委員會設主任委員1人,常務副主任委員1人,副主任委員、祕書長、副祕書長和委員若干人。主任委員由國家衞生健康委主要負責同志擔任,常務副主任委員由分管衞生健康標準工作的委領導擔任,副主任委員由法規司主要負責同志擔任,委員由相關司局主要負責同志、各專業委員會主任委員組成,祕書長和副祕書長由法規司和有關單位主管標準工作的負責同志擔任。

國家衞生健康標準委員會祕書處設在法規司,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國家衞生健康委統計信息中心、國家衞生健康委醫療管理服務指導中心作為標準協調管理機構承擔標準管理具體工作。

第六條??專業委員會的職責是:

(一)協助相關業務司局開展標準需求調研,提出本專業領域標準發展規劃和標準年度制修訂計劃;

(二)對本專業標準制修訂項目進行管理;

(三)評審標準送審材料,提出審查結論;

(四)組織進行標準複審;

(五)負責本專業標準的技術諮詢,參與標準宣貫和評估工作;

(六)開展本專業標準所需的基礎研究,為標準研製和管理提供科學依據;

(七)收集、瞭解本專業領域相關政策信息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團體標準等信息;

(八)組織開展本專業國內外標準一致性比對分析及重要標準的翻譯,跟蹤、研究相關領域國際標準化發展趨勢和工作動態,參加本專業國際標準化活動;

(九) 與標準有關的其他工作。

第七條??各專業委員會設主任委員1人;副主任委員1-3人;祕書長1人,可設副祕書長1-2人。委員會設單位委員若干,可設顧問不超過3人。

根據需要專業委員會可以分組,各組人員構成同上款。專業委員會的主任委員和祕書長兼任各組的主任委員和祕書長,負責統籌管理。

專業委員會實行主任委員負責制。主任委員在相應專業領域有較高權威和影響力,熟悉相應領域政策,能夠在專業標準審查過程中出現分歧時,作出穩妥決策。主任委員負責專業委員會全面工作,負責簽發以專業委員會名義發出的文件。

副主任委員由本專業領域學術水平較高的專家擔任,有標準工作經驗,來自不同單位,能夠協助主任委員組織有關領域的標準工作。

祕書長由熟悉本專業工作、有豐富標準工作經驗和較強溝通協調能力的專家擔任,在主任委員的領導下,承擔專業委員會日常工作。

委員應當具有廣泛的代表性,兼顧不同專業領域、地區、單位、年齡,同一單位在同一專業委員會任職的委員不得超過3名。45歲及以下委員不少於2名。

同一人不得同時在2個以上專業委員會任職。

顧問一般由相應專業領域院士或專業標準資深專家擔任。

單位委員由國家衞生健康委相關司局、與專業委員會工作有密切關係的政府部門、行業學協會及其他非政府組織擔任。

第八條 ?專業委員會的日常工作由專業委員會祕書處負責。祕書處設在有較強技術實力和行業影響力的獨立法人單位。

祕書長應當從祕書處掛靠單位產生。掛靠單位應當將祕書處工作納入日常工作計劃,為祕書處提供必要工作條件,建立或指定專門部門負責祕書處工作,指定人員協助祕書長工作。

祕書處協助主任委員全面履行專業委員會的各項職責並對委員進行績效管理。

第九條??專業委員會委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政治素質高,大局意識強,無違法違紀記錄;

(二)在本專業領域有較高業務水平和豐富的實踐經驗,具有副高級(含)以上專業技術職稱,或處級(含)以上職務;

(三)熟悉和熱心標準工作,能夠及時掌握國內外標準的信息和進展;

(四)具有較強的敬業精神,積極參加標準工作,按時參加標準審查,完成專業委員會祕書處交付的各項任務;

(五)工作作風端正,廉潔自律;

(六)年齡原則上不超過60歲,身體健康。

第十條??專業委員會委員的權利:

(一)有表決權,有獲得相關資料和文件的權利;

(二)有參加本專業委員會會議和相關活動的權利;

(三)有對委員會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的權利。

顧問、單位委員的權利與委員相同。

第十一條??專業委員會委員的義務

(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國家衞生健康委相關規定;

(二)參加委員會的各項活動;

(三)審查標準時,科學、及時、公正、明確地提出本人意見,不得自行安排他人替代出席;

(四)未經專業委員會許可,委員不得將標準審查情況和材料對外提供,不得代表專業委員會對外發表意見;

(五)不得以委員身份謀取商業利益。

第十二條 ?委員在一屆任期內累計兩次缺席標準審查會議的,視為自動放棄委員資格。

對不履行職責或因組織、機構、工作變動、健康等原因不適宜繼續擔任委員者,專業委員會可重新推薦人選,提請國家衞生健康委審查批准,另行聘任。

第十三條??國家衞生健康標準委員會及其各專業委員會委員由國家衞生健康委聘任,任期5年。

第十四條??專業委員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全體委員會議,可根據需要臨時召開會議。必要時,專業委員會可邀請有關專家和管理人員作為特邀成員參加會議,特邀成員不參加投票。

第十五條??為了提高標準的審查質量,專業委員會可以根據本專業各類標準審查的需要,組建專家庫。

專家庫的建立應當體現科學性、代表性和公正性。專家庫成員應當涵蓋本專業標準的各個方面,並參照專業委員會委員的條件。

專業委員會需要特邀成員參加標準審查時優先從專家庫中選取。

專業委員會祕書處負責對專家庫的管理。建立專家庫的專業委員會應當將名單及管理制度報標準協調管理機構備案。

第十六條??專業委員會可設觀察員,觀察員為與本專業有關的社會組織、地方標準專業組織、企業、事業單位。觀察員可參與相關標準審查,不參加投票。

專業委員會祕書處負責對觀察員的管理。設觀察員的專業委員會應當將名單及管理制度報標準協調管理機構備案。

第十七條??國家衞生健康標準委員會印章由國家衞生健康委代章。國家衞生健康標準委員會祕書處印章由法規司代章。專業委員會印章由祕書處掛靠單位公章代章。

第十八條 ?本章程由國家衞生健康標準委員會審議通過,由國家衞生健康委批准並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本章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2014年7月11日發佈的《國家衞生標準委員會章程》和2011年12月14日發佈的《衞生部衞生標準委員會委員道德守則》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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