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專利基金委員會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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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專利基金委員會章程

中國專利基金委員會章程

中國專利基金委員會(下稱專利基金會)是管理向外國申請專利使用外匯基金(下稱專利基金)及其有關事項的機構,由對外經濟貿易部管理。

頒佈單位:中國專利基金委員會

文       號:暫無信息

頒佈時間:1990-02-15

實施時間:1990-02-15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部門規範性文件

第一條 中國專利基金委員會(下稱專利基金會)是管理向外國申請專利使用外匯基金(下稱專利基金)及其有關事項的機構,由對外經濟貿易部管理。

第二條 對外經濟貿易部技術進出口司管理和促進使用基金技術項目的出口工作,並在必要時直接委託公司對外經營。

第三條 專利基金會的組成單位為對外經濟貿易部、中國專利局和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專利基金委員會的委員人數為五人,設主任委員和副主任委員各1人,委員3人,任期3年,經各組成單位繼續委派可連任。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經濟特區的專利管理機關指派1名工作人員,協助專利基金會工作。

專利基金會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中國專利局專利管理部,負責基金會的日常工作。其人員配備和行政業務管理均由中國專利局負責安排。

貿促會專利代理部負責利用本基金的涉外專利代理,並促進國外授權專利的技術轉讓和實施。

第四條 專利基金會管理的向外國申請專利的非貿易外匯額度由經貿部提供。

第五條 專利基金會負責制定“專利基金使用管理辦法”。

第六條 申請使用專利基金,並經申請人所屬專利管理機關審核,再經專利基金會辦公室簽署意見,由主任委員和副主任委員(如遇特殊情況,由其中1人)核准後,辦理撥匯手續,並將批件的複製件送對外經濟貿易促進委員會專利代理部備案。

第七條 凡使用專利基金向國外申請專利的項目,在產生效益後,申請人應按“專利基金使用管理辦法”的規定向專利基金會繳納外匯提成。

第八條 專利基金會全體會議一般半年召開1次。根據需要,主任委員可隨時召開全體會議。其內容是:

研究專利基金會的工作及需解決的問題;

研究專利基金籌措和使用情況;

研究已同意或擬同意使用專利基金項目的涉外工作情況;

其他有關事項。

第九條 專利基金會辦公室每年向各組成單位書面報告1次。

第十條 專利基金會組成單位可根據工作需要適當增加。本章程必要時可進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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