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登記哪些需要公告內容?
一、不動產登記哪些需要公告內容?
不動產登記是指經權利人或利害關係人申請,不動產登記公告的主要內容包括擬予登記的不動產權利人的姓名或者名稱等:
(一)擬予登記的不動產權利人的姓名或者名稱;
(二)擬予登記的不動產坐落、面積、用途、權利類型等;
(三)提出異議的期限、方式和受理機構;
(四)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項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五條【合同效力與物權變動區分】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物權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效力。
二、不動產登記的特殊類型有哪些?
1、更正登記
更正登記是指為消除因登記錯誤或遺漏而導致的登記與實體權利關係原始的不一致狀態,對既存登記內容的一部進行訂正補充而發生的登記。更正登記的目的在於為錯誤的登記提供救濟途徑,保護真正權利人的權利,維護秩序安定與交易安全。根據法律的規定,更正登記應具備如下構成要件:
(1)不動產登記事項記載錯誤。
(2)須權利人或利害關係人申請。
(3)須登記權利人書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證據證明登記確有錯誤。
2、異議登記
異議登記是指事實上的權利人或利害關係人對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權利提出異議而進行的登記。異議登記制度的目的在於阻卻登記的公信力,從而保護事實上的權利人或真正權利人的利益,它是為更正登記所設置的臨時保全措施。根據法律的規定,異議登記應具備如下要件:
(1)不動產登記事項被認為錯誤。
(2)登記權利人不同意更正或登記機關不予更正。
(3)須權利人或利害關係人向不動產登記機關申請。異議登記並非不動產物權變動的登記,而只是一種對登記事項存在異議而將異議記載於登記簿的制度。但是該制度具有阻卻登記公信力的作用,其效力主要有如下幾項:
(1)權利保全效力。
(2)風險警示效力。
3、回覆登記
回覆登記,是指與實體權利關係一致的登記,因不當原因而從登記簿上消滅,對消滅的登記予以回覆,以保持原有登記的效力。回覆登記氛圍滅失回覆登記和塗銷回覆登記。滅失回覆登記是指登記薄的全部或一部因地震,水災等原因發生物理上的滅失,而予以回覆的登記。滅失回覆登記是對滅失的登記的一種回覆保存行為,不設計新的權利義務的變動,權利順位而不發生變動,塗銷回覆登記是指因登記的全部或一部被不合法塗銷,而使登記回覆到塗銷前的狀態而為的一種記載。塗銷回覆登記,是對錯誤登記的矯正,也未有新的權利關係的變動,其順位依被塗銷的登記為準,但因登記的公信力,在回覆登記以前,得有第三人善意取得的保護。
4、預告登記
預告登記是指當事人所期待的不動產物權變動所需要的條件缺乏或者尚未成就時,法律為保全這項將來發生的不動產物權變動為目的的請求權而進行的登記。預告登記必須具備如下要件:
(1)經預告登記的不動產物權變動的事項,須是可以本登記的事項。預告登記是為本登記作準備的,它只是一種請求權的保全,本身不具有獨立的效力,只有在進行本登記後,才能發生當事人所期待的物權效果。
(2)須不動產權利人同意或有法院的假處分命令。預告登記作成後即具有如下法律效力:
(1)權利保全效力。
(2)順位保全效力。
(3)破產保護效力。
對於我國的公民的財產的保護來説,公民的財產一般是分為動產和不動產兩種的,此時需要注意的是,不動產登記是明確不動產權屬的重要依據,凡涉及不動產交易,一定是要及時辦理不動產權變更登記的,以保障自身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