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況需要進行不動產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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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況需要進行不動產登記

為了能更全面地保護公民的所有權,不動產登記已經作為民法典確立的一項重要制度。而對於不動產來講,只有實際辦理了登記之後,那麼才能進行確定,表明該不動產是屬於自己的。但實踐中也不是所有的不動產都需要進行登記那麼,哪些情況需要進行不動產登記呢?詳細內容請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需要進行登記的不動產權利有:

(一)集體土地所有權;

(二)房屋等建築物、構築物所有權;

(三)森林、林木所有權;

(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經營權;

(五)建設用地使用權;

(六)宅基地使用權;

(七)海域使用權;

(八)地役權;

(九)抵押權;

(十)法律規定需要登記的其他不動產權利。

二、辦理不動產登記的機構有:

(一)不動產登記由不動產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不動產登記機構辦理;直轄市、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確定本級不動產登記機構統一辦理所屬各區的不動產登記。

(二)跨縣級行政區域的不動產登記,由所跨縣級行政區域的不動產登記機構分別辦理。不能分別辦理的,由所跨縣級行政區域的不動產登記機構協商辦理;協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級人民政府不動產登記主管部門指定辦理。

(三)國務院確定的重點國有林區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國務院批准項目用海、用島,中央國家機關使用的國有土地等不動產登記,由國務院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規定。

三、不動產登記的申請:

因買賣、設定抵押權等申請不動產登記的,應當由當事人雙方共同申請。

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當事人單方申請:

(一)尚未登記的不動產首次申請登記的;

(二)繼承、接受遺贈取得不動產權利的;

(三)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生效的法律文書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決定等設立、變更、轉讓、消滅不動產權利的;

(四)權利人姓名、名稱或者自然狀況發生變化,申請變更登記的;

(五)不動產滅失或者權利人放棄不動產權利,申請註銷登記的;

(六)申請更正登記或者異議登記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由當事人單方申請的其他情形。

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應當到不動產登記機構辦公場所申請不動產登記。

四、不動產登記應該提交的材料有: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代理人身份證明材料、授權委託書;

(三)相關的不動產權屬來源證明材料、登記原因證明文件、不動產權屬證書;

(四)不動產界址、空間界限、面積等材料;

(五)與他人利害關係的説明材料;

(六)法律、行政法規以及本條例實施細則規定的其他材料。

申請進行不動產登記並不是一件簡單的事情,此時需要按照規定提供登記的材料,之後再是辦理相應的登記手續。而法律中規定的需要進行不動產登記的情況,本站小編也一併在上文中做出了介紹。要是你在這方面還有疑問的話,可以直接來電諮詢我們本站的在線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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