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單位離職後解除勞動合同如何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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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業單位離職後解除勞動合同如何規定?

事業單位離職後解除勞動合同如何規定?

根據《事業單位管理條例》第十五條規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連續曠工超過15個工作日,或者1年內累計曠工超過30個工作日的,事業單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根據《事業單位管理條例》第十六條規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年度考核不合格且不同意調整工作崗位,或者連續兩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事業單位提前30日書面通知,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二、事業單位是否適用於勞動合同法?

事業單位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可以分為三種情況:

1、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如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等,其錄用工作人員是參照公務員法進行管理,不適用本法。

2、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這類事業單位與職工簽訂的是勞動合同,適用本條的規定。

3、事業單位如醫院、學校、科研機構等,有的勞動者與單位簽訂的是勞動合同,簽訂勞動合同的,就要按照本條的規定執行;有的勞動者與單位簽訂的是聘用合同,簽訂聘用合同的,就要按照本法第九十六條的規定,即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規定另有規定的,就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的規定執行;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沒有特別規定的,也要按照本法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以下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適用本法。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係的勞動者,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本法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的適用範圍,幾類不適用的人有:

(1)公務員、執行公務員制度的勞動者;

(2)現役軍人;

(3)農村勞動者(鄉鎮企業職工和進城務工、經商的農民除外);

(4)家庭保姆。

綜上所述,事業單位的正式職工有些並不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即便事業單位要解除合同,解除的也是聘用合同。聘用合同和勞動合同的法律性質是完全不一樣的,而且事業單位雖然不是行政單位,一般也不會隨便跟職工解除聘用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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