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勞動合同主體法人?

來源:法律科普站 1.08W

勞動合同我們都能知道是什麼,它不僅能保護我們員工的個人權益,而且能夠約束公司。但是勞動合同主體法人又是什麼呢?勞動合同的主體,就是勞動法律關係當事人,具體指的就是指“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之間的關係。具體是什麼我們一起往下看。

什麼是勞動合同主體法人?

勞動合同的主體,即勞動法律關係當事人,具體説來就是指“勞動者”和“用人單位”。與其他合同相比較,勞動合同的主體是由法律規定的,具有特定性:一方是勞動者;一方是用人單位。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都要具備法律規定的勞動合同主體條件,才能簽訂勞動合同。不具有法定資格的公民與不具有用工權的組織和個人都不能簽訂勞動合同。

一、有關規定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條規定,我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以下簡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適用本法。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係的勞動者,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本法執行。第九十六條規定,事業單位與實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員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未作規定的,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執行。這些規定不僅明確了我國《勞動合同法》的適用範圍,同時也規定了勞動合同主體的表現形式。

(1)勞動者。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二條的規定,勞動合同主體之一的勞動者包括: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建立勞動關係的勞動者;與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建立勞動關係的勞動者。

從勞動合同主體的一方勞動者來説,這個勞動者不是社會學意義上一般的勞動者,而是勞動法律意義上的勞動者。社會學意義上的勞動者是指認識自然和改造自然的人,這樣的人自其出生就是勞動者了。而我們所説的勞動合同主體的勞動者,是特指那些具有勞動權利能力和勞動行為能力的公民。根據《勞動法》第十五條規定,禁止用人單位招用未滿十六週歲的未成年人。這就是我國公民取得勞動權利能力和勞動行為能力的法定資格。作為例外,根據《勞動法》第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文藝、體育和特種工藝單位招用未滿十六週歲的未成年人,必須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履行審批手續,並保障其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

(2)用人單位。勞動合同主體的另一方是用人單位。從我國的法律上看,所謂用人單位,即法律允許招用和使用勞動力的組織。這些組織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還包括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勞動合同法》與《勞動法》相比,在用人單位的範圍上有所擴大,新增加了“民辦非企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是指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社會力量以及公民利用非國有資產舉辦的,從事非營利性社會服務活動的社會組織。包括各類民辦院校、科研院所等。

二、其他細則

一般來説,用人單位應當是具備法人資格的經濟組織和社會組織。但由於我國社會情況的複雜,正處於社會轉型時期,法律制度也有某些特殊性,所以有很多的經濟組織並不具備法人資格,如某些私營企業、個體工商户等等。這些不具備法人資格的組織在法律上是屬於“自然人”的範疇,他們按照我國勞動法律法規和勞動政策的規定也是可以招用和使用勞動力從事社會生產活動的。但要明確,無論這些經濟組織是不是具有法人資格,當其招用和使用勞動力的時候,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簽訂勞動合同時,必須具備法律規定的用工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

不具有用工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的經濟組織或社會組織,不能建立合法的勞動關係,所簽訂的勞動合同是無效勞動合同。無效勞動合同不受法律保護,而且簽訂無效勞動合同還需承擔法律責任。《勞動合同法》第九十三條規定:“對不具備合法經營資格的用人單位的違法犯罪行為,依法追究法律責任;勞動者已經付出勞動的,該單位或者其出資人應當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經濟補償、賠償金;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所以,通過閲讀本篇文章,我認為公民讀者,都能對勞動合同主體法人是什麼有了一定的認知,勞動合同是必須的,勞動合同主體法人也是必須的,所以這就印證了我們社會體制是逐漸完善的,最終目的還是為了維護讀者的個人權益。以上就是我為您帶來的全部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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