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簽了兩年不到期可以辭職嗎?

來源:法律科普站 1.88W

我們大家都知道在工作前需要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合同的期限視情況而定,都有所不同。今天本站的小編要為大家解答的是勞動合同簽了兩年不到期是否可以辭職,以及相關的法律規定,想要申請辭職的可以進行借鑑,瞭解相關知識。

勞動合同簽了兩年不到期可以辭職嗎?

一、勞動合同簽了兩年不到期可以辭職嗎?

簽了2年勞動合同,不到期想辭職是可以的,可以提前三十天以書面的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即可辦理離職手續,單位不得拖欠工資或以其他非法理由阻止,否則反饋到當地勞動局申請仲裁。  

勞動者主動辭職,企業不必支付補償金,勞動者不能領取失業保險。

二、相關規定

《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上文已經給出了明確回答,是可以辭職的,只需要提前30天通知公司即可。同時小編也為大家介紹了什麼情況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以及什麼情況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如果大家還有其它疑問,可以在線諮詢專業的律師。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