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了十年勞動合同沒到期可以辭職嗎?

來源:法律科普站 3W

辭職是勞動者的權利,勞動合同沒到期可以辭職。

簽了十年勞動合同沒到期可以辭職嗎?

現在的《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所以合同未到期辭職也是可以的,只要提前30天通知用人單位就可以了,至於賠償問題,一般來説是不用賠償的,在下面的這種情況下就有可能要承擔違約責任:

(一)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二)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三)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據《勞動法》第31條規定“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確立了勞動者的單方辭職權.勞動者在履行“提前通知義務”後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關係是行使法定授權,不違反《勞動法》,不構成“違約”。

但原勞動部《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第四條“勞動者違反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對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勞動者應賠償用人單位損失。

(四)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的規定,實際是指勞動者提前解除合同的違約金。

因此,如果勞動合同中明確約定了提前解除合同需要支付違約金的話,那麼,老闆扣除勞動者當月工資作為違約金的做法,符合法律規定。反之,老闆的做法就侵害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形成勞動爭議,勞動者可以向單位住所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請求裁決單位支付被剋扣的工資及25%的經濟補償金。

同時還要注意,勞動仲裁的時效,是自爭議發生之日起的一年內,切莫超過法律規定,否則將失去維護權益的機會。

所以勞動者想要辭職,要麼是提前30天告知到用人單位處,要麼是在給用人單位做了書面通知之後30天之後才去人事部辦理離職手續,不能夠馬上就和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當然,如果勞動者已經事先和用人單位協商一致,那麼雙方是可以在約定的日期解除勞動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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