揚州最低工資標準是怎麼規定的

來源:法律科普站 2.04W

一、揚州最低工資標準是怎麼規定的?

揚州最低工資標準是怎麼規定的

1、市區月最低工資標準2020元,縣(市)月最低工資標準1830元;

2、非全日制用工小時最低工資標準:市區18.5元,縣(市)16.5元。

3、最低工資標準不包括:

1)加班加點的工資;

2)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條件下的津貼;

3)勞動者按下限繳存的住房公積金;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的勞動者福利待遇等。

上述不包括內容由用人單位另行支付。用人單位違反最低工資標準支付規定的,勞動者可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舉報投訴,或者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提起訴訟。

二、用人單位拖欠工資怎麼申請勞動仲裁?

1、提交申請書:當事人申請仲裁,應當提交書面仲裁申請書,並按照被申請人數提交副本。

2、仲裁受理:仲裁委員會應當自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五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仲裁委員會決定受理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五日內將申訴書副本送達被申請人。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説明理由。

3、開庭審理:仲裁庭應當於開庭的五日前,將開庭日期、地點書面通知雙方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對申請人按照撤訴自理,對被申請人可以做缺席裁決。

4、仲裁調解:仲裁庭處理勞動爭議應當先行調解,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促使當事人雙方自願達成協議。調解達成協議的,仲裁庭應當根據協議內容製作調解書,調解書自送達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調解未達成協議的,仲裁庭應當及時裁決。

5、仲裁裁決: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應當自勞動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結束。案情複雜需要延期的,經批准可以延期並書面通知當事人,延長期限不超過十五日。仲裁庭裁決後應當製作仲裁書送達雙方當事人。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的,裁決書即發生法律效力。

各地區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肯定都有差別,本地職工在入職以後應該先了解一下政府部門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比如在揚州,如果跟用人單位建立的是勞動關係,每個月公司給開出的最低工資低於2020元的話,應該當時就跟公司提出來,這樣的發放標準不符合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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