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最低工資標準是如何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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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工資規定》第十二條在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的情況下,用人單位應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在剔除下列各項以後,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一)延長工作時間工資;
(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條件下的津貼;
(三)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的勞動者福利待遇等。
最低工資,指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提供了正常勞動的前提下,用人單位支付的最低金額的勞動報酬。一般不包括加班工資、特殊工作環境、特殊條件下的津貼,也不包括勞動者保險、福利待遇和各種非貨幣的收入。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條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85條規定,如果用人單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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