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貼補貼發放規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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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貼補貼發放規定有哪些

津貼補貼發放規定有哪些

《中共中央紀委、中共中央組織部、監察部、財政部、人事部、審計署關於規範公務員津貼補貼問題的通知》(中紀發〔2006)1號關於規範公務員津貼補貼問題的通知編號:80051法律文號:中紀發【2006】17號 頒發部門:中紀委,中組部,監察部,財政部,人事部,審計署 頒佈日期:執行日期:2007-1-1中紀委,中組部,監察部,財政部,人事部,審計署中紀發【2006】17號關於規範公務員津貼補貼問題的通知

一、實施時間和範圍規範公務員津貼補貼的範圍為: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民主黨派機關及經批准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單位。規範公務員津貼補貼的實施時間為:從2007年1月1日起。

二、實施辦法

(一)統一津貼補貼標準 全區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單位實行統一的津貼補貼標準,發放標準按省正式批准的方案執行。

(二) 規範津貼補貼的資金來源和發放辦法

1、收支脱鈎。嚴格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實現個人收入與單位佔有的國有資產和掌握的行政權力脱鈎,對各項政府非税收入(含經營性收入),要堅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上繳國庫或財政專户,由財政部門統收統支,統籌安排。同時,由財政部門對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實行統一管理,將國有資產有償使用收入和處置收入納入財政預算。各單位工會經費、集體福利費和其他專項經費要嚴格按照現行有關財務會計制度規定的開支範圍使用。

2、規範來源。各部門、各單位原通過合法合規渠道籌集的、由各單位發放津貼補貼的資金,全部上繳財政,作為發放津貼補貼的資金來源。

3、專户發放。津貼補貼通過財政部門集中統一發放。所有單位都必須按照遼財庫〔2006〕360號文件的規定,設立津貼補貼專門科目,用於統一核算本單位發放給在職職工和離退休人員的津貼補貼,其他科目一律不得再核算發放個人津貼補貼。津貼補貼一律以銀行卡形式發放,不得發放現金,並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税

三、工作要求 規範公務員津貼補貼工作

政策性強,敏感度高。各部門、各單位要實行“一把手”負責制,堅決貫徹國家、省、市有關文件精神,確保規範工作平穩推進。在國家規範獎勵性補貼意見下發之前,各部門、各單位制定的獎勵性補貼一律取消。規範公務員津貼補貼後,各部門、各單位一律不準自行新設津貼補貼項目;一律不準自行提高津貼補貼標準和擴大實施範圍;一律不準自行擴大有關經費開支範圍和提高開支標準發放津貼、獎金和福利;一律不準發放有價證券和實物。

四、監督檢查 從2007年3月1日起,各單位除了執行新的津貼補貼標準以外,其他現金、實物等各種形式的津貼、補貼、獎金、福利一律停止發放。區紀檢監察等部門要加大監督檢查力度,嚴肅查處各種頂風違紀行為。

最後還要提醒大家,跟據相關規定,只要有單位或者個人違反了紀律的,都會對此進行嚴肅的處理,直接責任人或者當事人用其他藉口違反規定的,都會按照組織程序對違反規定這給予免職處理,嚴重者會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如果加入了共產黨的會對其進行黨紀違規處理追究其責任,好啦,以上就是關於津貼補貼發放規定的相關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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