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高温津貼發放規定都有哪些內容
隨着我國的法制健全,法律不單單是解決民事和刑事等一些法律上的事件和案件。也為了保障公民的合法權益做出了相應的規定和法規,高温津貼就是為了保障夏季勞動者的合法權益而發放的一種補貼。下面小編就帶你瞭解一下,福建省高温津貼發放規定都有哪些內容。
福建省2017年夏季高温津貼調整標準
關於調整夏季高温津貼標準的通知
閩人社文〔2013〕239號
一、本省行政區域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以及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以下稱用人單位)在每年5-9月份安排勞動者在高温天氣下露天工作以及不能採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以下統稱高温作業),應當按月向勞動者支付高温津貼。
二、用人單位在職職工高温津貼的具體發放標準為:高温作業人員每人每月200元;如需按天數折算高温津貼的,每人每天9.2元。用人單位的高温津貼標準納入工資總額,但不包括在最低工資標準範圍內。
三、從事高温作業的勞動者因下列情形之一未能正常出勤的,用人單位可按勞動者當月實際出勤且從事高温作業的天數折算高温津貼:
(一)因事假、曠工未提供勞動的;
(二)在醫療期、因工傷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期間、年休假、探親假、婚假、喪假、產假、看護假、計劃生育假等未提供勞動的;
(三)勞動者其他個人原因未出勤從事高温作業的情形。
四、用人單位當月臨時安排勞動者從事高温作業,應當按其當月從事高温作業的天數以及政府有關部門規定的標準折算發放高温津貼。
用人單位安排非全日制勞動者從事高温作業的,按從事高温作業的天數折算高温津貼。
五、用人單位應當按月向實行不定時工作制或者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高温作業人員發放全額高温津貼。
六、防暑降温工作季節性強,用人單位應合理安排職工夏季工作,適當調整高温、露天作業人員的勞動強度和作息時間,避開高温時段,嚴格控制加班加點,確保職工身體健康。
七、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衞生、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要根據各自職責加強對用人單位高温天氣勞動保護日常監督管理工作。用人單位主管部門要督促用人單位做好高温期間職工的防暑降温工作。各級工會組織依法對用人單位高温天氣期間採取的勞動保護措施實施監督。
八、調整後的高温津貼標準從2013年7月1日起執行。
高温津貼你不得不瞭解的事——
1、高温津貼的制定?
2012年6月,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衞生部、人社部、全國總工會等部門制定了《防暑降温措施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規定了具體的高温津貼制度。
2、什麼是高温津貼?
《辦法》規定,勞動者從事高温作業的,依法享受崗位津貼。
高温補貼是要納入工資總額的,但不能計入最低工資,用人單位不能因高温停止工作、縮短工作時間扣除或降低勞動者工資。
用人單位應當為高温作業、高温天氣作業的勞動者供給足夠的、符合衞生標準的防暑降温飲料及必需的藥品。但企業不能以發放飲料、綠豆等防暑降温飲料充當高温補貼。高温補貼應以現金的形式發放。不得以發放錢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温飲料。
員工在高温下作業卻沒收到高温補貼,可通過企業所在的村級勞動爭議調解辦公室爭取合法權益,或撥打12333投訴。有用人單位拒不發放高温補貼的,勞動者可向用工所在地縣級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主管部門投訴。
高温補貼時間:5月到9月,共5個月。
3、工作中暑致死視為工傷
勞動者因在高温天氣下工作引起中暑,經省衞生行政部門批准的職業病診斷機構診斷為職業病的,可依法申請工傷認定。
勞動者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上因中暑死亡或者中暑後48小時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視為工傷,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4、“清涼飲料”不能抵補貼
除了發放高温補貼,用人單位還應當向從事露天工作和室內高温工作的勞動者,免費提供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清涼飲料,但提供的清涼飲料不能抵扣高温補貼。
按照《關於高温津貼發放的管理辦法》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月發放高温津貼,並在工資清單中列明具體項目及數額,並應保存高温津貼的發放記錄至少2年。
勞動者從事高温作業情況以及高温津貼發放情況,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
5、單位不發高温津貼怎麼辦?投訴!
根據《辦法》,高温津貼不是可發可不發,而是一定要發,不發高温津貼就意味着沒有足額發放工資。用人單位如果不依法支付高温津貼的,勞動者可以向所在地縣級以上勞動保障監察機構舉報或投訴,由具有管轄權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依法責令改正。另外,勞動者還可以打12333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訴,依法維護勞動報酬權益。
對高温津貼的發放時間和温度都作出了相應的解答。也對高温津貼的發放形式做出了説明,且也可根據要求按月發放,也可以按勞動者勞動的實際天數進行發放。高温津貼是一種福利性待遇,如勞動者符合條件用人單位沒有發放,勞動者有權大相關部門進行舉報和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