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現工程質量事故誰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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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事故在生活中十分常見,通常由於建設管理,監管不到位,設計勘測有較大誤差,以及施工材料質量不合格等原因導致。越來越多的工程事故的出現,不僅會給公司企業勞動者帶來損害,也會給社會發展帶來影響。工程事故的頻繁發生,越來越多的人受到工程事故的影響,工程的直接勞動者甚至面臨生命威脅,那麼工程質量事故誰負責呢?這是大家關注的焦點。

出現工程質量事故誰負責?

一、項目經理

建設單位項目負責人、勘察單位項目負責人、設計單位項目負責人、施工單位項目經理、監理單位總監理工程師(以下統稱五方責任主體項目負責人)是保證工程質量安全的關鍵。五方責任主體項目負責人在工程建設過程中和設計使用年限內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對工程質量承擔終身責任。建設單位項目負責人對工程質量承擔全面責任;勘察、設計單位項目負責人對因勘察、設計導致的工程質量事故或質量問題承擔責任;施工單位項目經理對因施工導致的工程質量事故或質量問題承擔責任;監理單位總監理工程師對工程質量承擔監理責任。五方責任主體項目負責人應在工程開工前簽署工程質量終身責任承諾書,並切實履行相應的管理職責。  

《建築工程五方責任主體項目負責人質量終身責任追究暫行辦法》(建質〔2014〕124號)  

第二條 建築工程五方責任主體項目負責人是指承擔建築工程項目建設的建設單位項目負責人、勘察單位項目負責人、設計單位項目負責人、施工單位項目經理、監理單位總監理工程師。  

建築工程開工建設前,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法定代表人應當簽署授權書,明確本單位項目負責人。  

第三條 建築工程五方責任主體項目負責人質量終身責任,是指參與新建、擴建、改建的建築工程項目負責人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在工程設計使用年限內對工程質量承擔相應責任。  

第五條 第二款勘察、設計單位項目負責人應當保證勘察設計文件符合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要求,對因勘察、設計導致的工程質量事故或質量問題承擔責任。

二、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條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違反國家規定,降低工程質量標準,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工程質量事故如果造成的損害嚴重,會構成犯罪,即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而如果犯罪的主體是建設單位、建築設計單位等,則構成單位犯罪。如果是個人導致,則直接責任人員作為單位的責任人,承擔刑罰的後果。工程質量事故是影響危害比較嚴重的事故,如果構成重大安全事故,則會承擔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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