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賣騎手出事故誰負責?

來源:法律科普站 3.12W

外賣騎手如果在送外賣的期間發生意外的事故的,應該由該外賣騎手所在的用人單位來進行申請工傷認定,使得這個外賣騎手可以在受工傷的期間能夠享受到一個應有的待遇。

外賣騎手出事故誰負責?

外賣騎手出事故誰負責?

外賣騎手在出現了意外的事故以後相關的責任承擔:

1、外賣的騎手為賣東西的那一方把商品送到指定的地點給買東西的那一方從而來換取相應的一個相應的報酬換,這也就是説騎手是與相關的用人單位存在着僱傭關係的。

根據我國現有的法律法規,員工如果在工作時間和第三方的其他人員產生了糾紛和糾紛的,這個責任應該是由該員工所在的用人單位來進行承擔。因此,不管這個外賣騎手是在一個什麼性質的用人單位進行工作,這個員工所在的用人單位都應該負擔起這個外賣騎手的一個相關的賠償責任。

2、外賣騎手如果是在送餐的一個過程裏面發生了的主要責任不屬於員工本人的事故,可以向有關部門申請認定為是工傷。

根據我國現有的相關的法律法規的規定,員工如果在上下班的時間裏面如果發生了主要責任不屬於員工本人的交通事故,基本上可以被認定是屬於工傷的一個性質,也就是説,如果外賣騎手是受僱於人的,就是與用人單位形成了一個僱傭關係,那麼這個外賣員在送餐的這個過程就應該是屬於外賣員是在工作的時間裏面進行自己應做的工作,也就是説外賣騎手是在工作的期間受到傷害的,因此可以被認定為是工傷。

3、送外賣的那個騎手和點餐的人員是沒有必要承擔相應的責任。

外賣的騎手、點餐的人員和該外賣騎手所在的用人單位是有相互有聯繫的一個三方關係。因此,如果送外賣的起售為點餐的人員送相關的外賣的時候出現了交通事故,如果是主要責任不屬於員工本人的事故,那麼就應該有員工所在的用人單位來對此進行相應的賠償。

《勞動法》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也就是説,外賣騎手出現意外時要看這個騎手是不是在送外賣的時候出現的意外。如果外賣騎手是在送外賣的時候出現的意外,並且這個外賣騎手對於這起事故並不服主要的責任或者負全部的責任的話,那麼就應該由外賣騎手所在的公司進行相應的賠償。如果不是在送外賣的時候發生的意外,就另當別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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