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合同訴訟管轄有哪些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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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我們的權益受到損害的時候,要時刻記得我們身在法治社會,要學會用法律的武器來保護自己。近幾年來,建築的完成是需要簽訂建築合同的,但是建築合同也會有出問題的時候,這時會向法院提起訴訟,那麼建築合同訴訟管轄有哪些內容?

建築合同訴訟管轄有哪些內容?

建築合同訴訟管轄有哪些內容?

因履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發生糾紛、無法自行和解時,合同當事人將會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如果合同約定仲裁則向約定的仲裁機關提起仲裁)。受訴法院對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案件是否具有管轄權,是受訴法院能否受理立案並進行審理的前提,因此,訴訟管轄權直接關係到民事訴訟程序能否順利、合法進行,並直接影響到實體審理的正確與否。本文結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談談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的訴訟管轄問題,便於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當事人事先正確約定糾紛受理機關或在發生糾紛後選擇有管轄權的法院審理案件,從而使得糾紛得以迅速處理。

一、民事訴訟管轄簡介民事訴訟管轄是指確定上下級人民法院之間和同級人民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權限。

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了下列幾種管轄:級別管轄、地域管轄、指定管轄和移送管轄。

(一)級別管轄級別管轄是指人民法院系統內劃分上下級人民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權限。級別管轄的確定,在我國立法上主要是以案件的性質、案件的影響的大小為標準。

我國級別管轄的特點是:一是基層人民法院至最高人民法院依法受理第一審民事案件;二是級別管轄的重點在於區分基層人民法院和中級人民法院的分工;三是級別越低的法院受理的第一審民事案件量越大,級別越高的法院管轄的地域範圍越廣但實際受理的第一審民事案件量越小。

(二)地域管轄地域管轄是指確定同級的不同區域的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審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權限。

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的地域管轄,包括一般地域管轄、特殊地域管轄、協議管轄、專屬管轄和共同管轄。

1、一般地域管轄。一般地域管轄是指按照當事人所在地與人民法院轄區的隸屬關係所確定的管轄。該類管轄遵循“原告就被告”的原則,即原告起訴應到被告所有地的人民法院提出。

2、特殊地域管轄。特殊地域管轄是指以訴訟標的所在地、被告住所地與法院轄區之間的關係所確定的管轄,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特別地域管轄有以下幾種:

(1)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2)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險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3)因票據糾紛提起的訴訟,由票據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4)因鐵路、公路、水上、航空運輸和聯合運輸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運輸始發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5)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而且根據建築合同的不同,訴訟管轄的範圍也都不一樣,是分為一般地域管轄,以及特殊地域管轄,還有協議管轄。專屬管轄和共同管轄,這幾個管轄的關係和包含的意義也都各不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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