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北京施工合同與監理合同備案的要求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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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北京施工合同與監理合同備案的要求有哪些?

在北京施工合同與監理合同備案的要求有哪些

北京已經取消了施工合同與監理合同備案要求。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開展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試點的通知》第(八)項

1、取消施工合同備案、建築節能設計審查備案等事項。

2、將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手續與施工許可證合併辦理。

3、試點地區。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重慶市、瀋陽市、大連市、南京市、廈門市、武漢市、廣州市、深圳市、成都市、貴陽市、渭南市、延安市和浙江省。

二、監理合同的特徵有哪些?

1、監理合同的當事人雙方應當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取得法人資格的企事業單位、其他社會組織,個人在法律允許範圍內也可以成為合同當事人。作為委託人必須是有國家批准的建設項目,落實投資計劃的企事業單位、其他社會組織及個人,作為監理人必須是依法成立具有法人資格的監理單位,並且所承擔的工程監理業務應與單位資質相符合。

2、監理合同的訂立必須符合工程項目建設程序。

3、委託監理合同的標的是服務,工程建設實施階段所簽訂的其他合同,如勘查設計合同、施工承包合同、物資採購合同、加工承攬合同的標的物是產生新的物質或信息成果,而監理合同的標的是服務,即監理工程師憑據自己的知識、經驗、技能受業主委託為其所簽訂的其他合同的履行實施監督和管理。

三、監理合同的基本內容有哪些?

(一)合同內所涉及的詞語定義和遵循的法規;

(二)監理人的義務;

(三)委託人的義務;

(四)監理人的權利;

(五)委託人的權利;

(六)監理人的責任;

(七)委託人的責任;

(八)合同生效、變更與終止;

(九)監理報酬;

(十)其他;

(十一)爭議的解決。

根據最新相關規定,不僅取消了施工合同跟監理合同的備案登記要求,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手續跟施工許可證是可以合併辦理的,這樣一來,也很大程度上簡化了項目工程開工之前的各項準備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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