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施工合同需要北京建委備案?

來源:法律科普站 2.04W

一、哪些施工合同需要北京建委備案?

哪些施工合同需要北京建委備案?

施工合同不需要進行備案。相關法規已經取消了對施工合同的備案的規定。

當事人對建設工程開工日期有爭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分別按照以下情形予以認定:

(一)開工日期為發包人或者監理人發出的開工通知載明的開工日期;開工通知發出後,尚不具備開工條件的,以開工條件具備的時間為開工日期;因承包人原因導致開工時間推遲的,以開工通知載明的時間為開工日期。

(二)承包人經發包人同意已經實際進場施工的,以實際進場施工時間為開工日期。

(三)發包人或者監理人未發出開工通知,亦無相關證據證明實際開工日期的,應當綜合考慮開工報告、合同、施工許可證、竣工驗收報告或者竣工驗收備案表等載明的時間,並結合是否具備開工條件的事實,認定開工日期。

二、竣工日期的認定

當事人對建設工程實際竣工日期有爭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分別按照以下情形予以認定:

(一)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的,以竣工驗收合格之日為竣工日期;

(二)承包人已經提交竣工驗收報告,發包人拖延驗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驗收報告之日為竣工日期;

(三)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轉移佔有建設工程之日為竣工日期。

三、施工合同承擔過錯責任的情況

發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建設工程質量缺陷,應當承擔過錯責任:

(一)提供的設計有缺陷;

(二)提供或者指定購買的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設備不符合強制性標準;

(三)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專業工程。

承包人有過錯的,也應當承擔相應的過錯責任。

施工合同已經不需要進行備案了,因為法規取消了對合同備案的規定,施工合同的需要承擔過錯的情況包括提供或者指定購買的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設備不符合強制性標準的情況,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專業工程的情況,提供的設計有缺陷的情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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