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河北夏季高温津貼新規定的內容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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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河北夏季高温津貼新規定

2021年河北夏季高温津貼新規定的內容是什麼

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衞生部、人社部、全國總工會四部門聯合印發的《關於印發防暑降温措施管理辦法的通知》(安監總安健[2012]89號)以及四部門辦公廳《關於做好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安監總廳健[2015]63號)精神,我省於2015年印發了《關於發佈夏季高温津貼試行標準的通告》(冀人社發【2015】46號),試行有效期限為兩年。根據近兩年來試行及全省社會經濟發展的實際情況,從今年開始夏季高温津貼試行標準做如下調整:

高温補貼

夏季高温津貼標準以作業環境為依據並以實際出勤作業時間確定。從事室外露天作業的勞動者每人每小時(含加班加點,下同)1.5元;沒有防暑降温設備或有防暑降温設備但達不到降低工作場所温度效果的室內勞動者每人每小時1元。

工作性質在室外與室內來回流動交替或主要作業時間在室外者,視同室外作業。

經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批准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勞動者每天工作時間按8小時計算。

調整補貼標準

從事室外露天作業的勞動者每人每小時(含加班加點,下同)增加0.5元,即由1.5元調整為2元;沒有防暑降温設備或有防暑降温設備但達不到降低工作場所温度效果的室內勞動者每人每小時增加0.5元,即由1元調整為1.5元。

執行時間

根據我省南北跨度長,氣温差別大等實際情況,夏季高温津貼實行差別時長。其中,冬季取暖期標準不超過4個月(含4個月)的市、區、縣(市),每年從5月21日至8月31日執行;冬季取暖期標準超過4個月(不含4個月)的市、區、縣(市),每年從6月11日至8月20日執行。

其他事項

夏季高温津貼是對勞動者在夏季高温天氣時期作業付出的超常勞動消耗和特殊支出的一種額外勞動報酬補償,夏季高温津貼不能計入勞動者的正常工資標準,不能與原河北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於調整提高企業崗位津貼、夜班津貼標準的通知》(冀勞社[2008]50號)規定的津貼項目和標準相沖抵。

二、高温補貼的規定

高温補貼是為保證炎夏季節高温條件下經濟建設和企業生產經營活動的正常進行,保障企業職工在勞動生產過程中的安全和身體健康,決定適當提高職工夏季清涼飲料費發放標準。國家規定,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高温天氣下(日最高氣温達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採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高温補貼。

發放標準以小時為計算單位,並且河北省將補貼的標準提高,將取暖期作為發放時間的依據,當然該項補貼是由用人單位進行發放的,不計入勞動者的正常工資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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