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高温補貼標準是怎樣的

來源:法律科普站 1.3W

一、威海市高温補貼標準是怎樣的

威海市高温補貼標準是怎樣的

企業每年6月至9月安排勞動者露天工作以及不能採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應當向勞動者支付夏季高温津貼,標準為每月200元。

夏季高温津貼納入工資總額。

防暑減温飲料:

企業在發放夏季高温津貼的同時,應繼續做好工作現場清涼飲料的供應。

法律依據:

《關於做好本市夏季高温津貼發放工作的通知》(滬人社綜發〔2016〕23號)

二、相關規定

高温費,其實在我國勞動法、勞動合同法裏面並沒有明確提及,但是在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確實存在關於勞動安全、勞動條件、勞動保護的具體規定。從這種意義上説,高温費的提法無疑符合我國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的規定,也越來越受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用人單位、勞動者的關注。作為勞動者來説,在具體從事高温作業以及高温天氣工作期間,理應享受到高温費這種特殊崗位津貼,而作為用人單位來説,正常支付從事高温作業以及高温天氣工作的勞動者高温費,不僅是依法履行我國勞動法、勞動合同法關於提供勞動安全、勞動條件、勞動保護的義務,同時也體現出用人單位在用工方面的企業文化以及人性化管理。高温費主要見於下列文件(該文件也並未直接使用“高温費”一詞,而是使用“高温津貼”):

1、《關於進一步加強工作場所夏季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衞監督發[2007]186號 )。

2、《國家安監總局辦公廳、衞生部辦公廳、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 全國總工會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做好夏季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安監總廳安健〔2011〕141號)。

3、《關於印發防暑降温措施管理辦法的通知》(安監總安健〔2012〕89號),《防暑降温措施管理法》。

高温費如果企業不發放,勞動者可以舉報,那麼企業會受到行政處罰,進行罰款。企業為員工購買的降温飲料不可以算高温費。高温費也是收入的一種,也是需要進行繳納個税的。可以説一個夏季勞動者會多捌佰元的收入,對他們而言也是搞收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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