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未經勞動者同意調崗降薪需擔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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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簡介

用人單位未經勞動者同意調崗降薪需擔責

張某在丙公司任項目經理,工作期間一直表現出色,所帶領團隊也多次被評為優秀團隊,後因為一些瑣事,丙公司領導對張某產生嫌隙,欲通過調崗降薪的方式逼迫張某主動離職,並扣發張某當年的年終獎金。張某在權益受到侵害的情況下找到羅律師代為維權。

辦案思路及心得

張某在與公司協商不妥的情況下,並未草率離職,而是及時委託律師尋求幫助。羅律師接受委託後,認真聽取了張某的陳述,指導張某準備和蒐集證據,找準切入點,之後才通知張某向丙公司寄發解除勞動關係的通知。然後代張某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

裁判結果

經過開庭審理,仲裁裁決採納了羅律師的代理意見,支持了張某的仲裁請求,裁決丙公司支付扣發的張某2014年2月、3月的工資、獎金及經濟補償金共計6.8萬元。丙公司不服,向廣州市某區法院起訴,並補交多份證據意圖證明釦發工資是因張某存在曠工等原因所做出的處理決定,羅律師經過認真細緻的庭前準備,發表了詳盡而有理有利的質證意見,找出對方證據的漏洞,推翻證據的證明力,並發表了充分的辯論意見,最終,一審法院支持了羅律師的代理意見,作出了與仲裁裁決一致的一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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